以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
答:【答案】:A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3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
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证,首先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补证过程中,本应通过正当途径和程序来取得合法证明,但如果有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补证,就会让其他诚实守法的申请人处于不公平的境地。此外,这种行为还会破坏社会公信力和法律权威,让人们对社会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答:我国法律对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制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
答:您好!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三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谢谢阅读!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
答:【答案】:D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
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如下:1、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
答:相关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答:【答案】:ABCD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不扣分,但是公安机关将收缴驾驶证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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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庭18999164388: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何处罚?
687徐施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能庭18999164388:
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687徐施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庭1899916438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担什么后果?
687徐施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 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能庭18999164388:
下列情况是否撤消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687徐施
: 首先纠正一个错别字,法律上说的“撤销”是销毁的销,而不是消的消.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