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去哪里做鉴定
答:目前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一般都设有精神病院,均承担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任务。另外,开展这项工作的,还有部分从事司法精神病学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中国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有各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该委员会是由当地人民法院、...
答:如果要做精神病鉴定,须先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介绍,并由家属亲自带领到省级精神病鉴定专属医院进行鉴定,如果鉴定有精神病,可以由家属送达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答:您好,同情您的处境,精神病鉴定应该到你所在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也可以道法院提起行为能力确认之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一般司法鉴定中心在三级医院都有设立的,具体申请及鉴定所需材料,您可以到鉴定中心进行咨询
答:需要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如果是精神病,就会开据相关证明。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
答:法律分析:一般精神病人都是由精神病院或精神心理科根据求诊是的症状制订治疗计划,但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则需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托程序包括出具鉴定委托书和提供案情材料等步骤。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
答: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 诉讼 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
答:你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委托或者家人委托鉴定,提供病历及本人到场检查。
答: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63号 联系电话:0451-53615268 3. 哈尔滨市精神卫生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街57号 联系电话:0451-87889177 4. 哈尔滨市东北康馨精神病医院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上京路552号 联系电话:0451-57620788 请注意,在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前,建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并了解所需的...
答:2.鉴定人外出鉴定。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3.住院鉴定。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
网友评论:
费叔17516538421: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 百科
6705强录
: 您好,同情您的处境,精神病鉴定应该到你所在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也可以道法院提起行为能力确认之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一般司法鉴定中心在三级医院都有设立的,具体申请及鉴定所需材料,您可以到鉴定中心进行咨询
费叔17516538421:
精神病 怎么去司法鉴定 -
6705强录
: 如果是司法鉴定,应该由法院选取适当的医院; 如果你只是想鉴定一下,没有涉及案子.只要去普通的心理医院鉴定就可以了.
费叔17516538421:
精神病法医法医鉴定在哪里做? -
6705强录
: 该地区司法机构指定的精神卫生鉴定中心
费叔17516538421:
到精神病院鉴定科,作什么鉴定呢? -
6705强录
: 您的关于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由公、检、法机关办理委托鉴定,一般都是到精神病医院或者精神卫生中心做,由资深的精神科医生根据提供的材料、被鉴定对象,然后经过严格的鉴定流程,书面报告鉴定结果.一般说来要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要准备以下材料委托单位应于鉴定前提交如下材料供专家阅读: ①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②案件的全部材料; ③被鉴定人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④周围人、邻居对被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及其精神状况的反映情况; ⑤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 ⑥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附件.更详细的资料,你可以在搜搜里搜搜有关精神科资讯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帮到你.
费叔17516538421:
去哪申请做精神鉴定? -
6705强录
: 1/4 分步阅读宣告申请.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4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3/4指定监护人.在宣...
费叔17516538421:
负责精神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6705强录
: 负责精神病鉴定机构有: 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