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2024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20%。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对年...
答: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内容: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三是对于小微企业放宽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大优惠的力度;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的费用,可以实行减少费用政策;五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加大扩展,对创投企业和天使...
答:咨询电话:12366(四)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答: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注: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答: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
答:【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攻略】随着年末的到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了年末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我们特此整理了以下指南: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在2023至2027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25%的税率减免优惠。具体执行细节请参照相关...
答:【202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指南】年终结算中的关键一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拉开序幕。以下是你需要了解的政策要点和操作指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23-2027年间,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有25%税率的减税优惠,具体依据多份公告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3年起,研发支出可享100%...
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答: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网友评论:
惠科13899219797: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 -
30568江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二、2016年27号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7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惠科13899219797: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
30568江美
: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惠科13899219797:
计提增值税和交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都应如何做? -
30568江美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惠科13899219797:
公司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
30568江美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惠科13899219797: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
30568江美
: 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惠科13899219797: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
30568江美
: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