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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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英文名为:Fujian Enterprises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助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京闽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的协调、指导。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社团管理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福建特色的社会团体。商会领导层名单应报福建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备案。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做好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福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闽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表彰宣传会员中的先进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的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第十二条 开展福建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福建工商界人士来京或回闽投资创业,为首都北京经济建设和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贡献。
第十三条 加强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在京福建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3.在京的福建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有过福建工作生活经历的非福建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七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
自愿性退会(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会务活动的),由常务会长办会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2.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义务;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6.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7.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8.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9.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10.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另行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根据需要,商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7.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
8.选举常务理事;
9.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商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任。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由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商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决定设置商会分会、驻外机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2.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3.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4.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5.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6.决定商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7.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8.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顾问、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2. 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3.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4.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5.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从上届常务会长办公会成员或分会会长中提名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4.签署商会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任期满一届卸任后,是本会下届理事会荣誉会长;
会长任期满两届卸任后,是本会终身荣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3.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十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执行机构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会费交纳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
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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