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四章,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出色并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会予以嘉奖和记功的荣誉。一般情况下,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将被嘉奖,连续三年保持优秀等次的则会记三等功。每五年,他们还有机会获得记二等功、记一等功,以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或“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荣誉称号。


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奖励会及时授予。如果符合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他们将被授予“模范公务员”或“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对于已经去世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也可以追授相应的奖励。


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发布奖励决定并颁发证书和相应奖章或奖牌,这些物品的样式、规格和材质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会获得奖章,而集体则会得到奖牌。


根据规定,对获奖的公务员会给予一次性奖金,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奖金标准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公务员集体,会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一般不向个人发放。


在奖励实施过程中,会避免对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奖励的公务员再次奖励。表彰形式应当庄重且节约,以体现对公务员贡献的尊重。


扩展资料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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