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 简述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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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两税改革与合并的探讨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既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在分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诸多差异,指出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弊端,从而提出统一两个所得税法的设想,从不同侧面探讨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为此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最后就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核心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一套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制也建立起来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纳税主体的不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应该说是狭义的说法,只适应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为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种法律体制并行的局面。这二部企业所得税法制度已不能符合现代企业所得税法的前进方向,故本文拟就两税改革与合并的相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初浅看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发展

解放初期,在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只剩下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交的制度。集体企业依1950年政府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在1958年的税制改革后称为“工商所得税”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实行对外开放。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范下来。198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城乡集体企业取得了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所得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了。而相应的私营企业经济在改革开放后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了正确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此,我国的内资企业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种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体制确定下来了。

而在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领域中,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包括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二部法律,一是1980年9月1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初步确定了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法体系。

1.2、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所得税三税并立的格局,形成了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却存在着这么多所得税制度,为了统一企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解决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存在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3年11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废止了原来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这样我国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开始走上了统一的道路,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在涉外税制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外资引入的不断扩大,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在总结前两部涉外税法实行10年来的问题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7月1日实行。

至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应内资企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基本法的两税并行的局面。

这二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为我国的税收征缴和管理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纳的基石和准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是为我国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基本规律。内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陆续推出一系列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解决和完善现行的征纳税和税收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为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纳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样,适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在实践中不断也得到了完善和、改进与创新。针对我国各地方出现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程度与深度的逐步加深,各地方政府也以这一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形成了自己一套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为涉外企业缴纳所得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为了吸引外资,各地方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之,这二套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为我国税收产生了巨大作用。

第二章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除对统一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允许税前扣除外,其他各项规定均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则以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是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权所作的规定,并不强调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义务人。

第二,税率高低不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外资企业所得税被分解为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前者归属于中央财政,后者归属地方财政,并由其决定征收或减免。目前各地政府为吸引外资,一般均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本着照顾中小企业的原则,还设置好二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儿(含3万)以下的,暂按18%的税率执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儿(含10万)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本着地区优惠的原则,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可依法享受15%和24%的优惠税率。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2]。

第三,计税依据不同。在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中,如在工资和福利费列支、捐赠列支、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等,内资企业明显严格于外资企业。对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估计的净值比例,内资企业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的5%以内,外资企业为不低于原价的10%[3]。对于向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扣除,内资企业只能扣除和同类同期金融机构利率内予以扣除;而外资企业,只要提供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后,准予列支。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高于内资企业,主要是对特定行业、项目的定期减税、免税。如对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特定地区和产业项目降低税率纳税,如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14%的税率;对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返还40%的己征税款。外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设备40%的原值可以在税额中予以扣除,等等。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与合并的必要性

3.1、经济全球化的需求。

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济、科技等各方面飞速发展。而经济的全球化让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命运都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步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意味着,任何国家的地区,只有不断的使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要求,才能使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融入国际经济潮流,分享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分工带来的好处,使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得到更快速的发展。而我国的改革开放也预示着我国开始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以崭新的姿态拥抱世界,接受这一浪潮带来的改变。中国出现外资经济,在外资经济所得税法上,产生了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法体系。纵观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一税法体系出现的,也就是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各国立法方向和趋势。中国是否融入到这股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浪潮中来呢?

3.2、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加入全球化浪潮中的又一里程碑的事件。中国的入世也意味着中国已成功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程中,并成为了其中重要的一员。为了履行WTO的涉税规则和义务,中国的税法制度也将做相应的调整,从而与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达到尽可能的完美。在各国的经济活动日益密切的今天,对企业所得的纳税成为各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税收法律的不协调,必将导致各国税收的冲突,通常表现了国际重复纳税。所以改革当今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我国履行WTO的规则的行为。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制度与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面临着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迫切需要根据WTO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利涉及税收的资本流动、人员流动、物资及信息流动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WTO涉税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要求,国民待遇要求,反补贴要求,统一性要求,透明度要求等[4]。根据WTO的最基本规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俗称内外无差别原则,指缔约国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保证一方公民、企业在另一方的领土上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它体现了平等的、非歧视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了确切的、可比照的待遇标准,并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实际上往往存在着两种不平等的现象:次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引起争论比较大的是前者,我国有关部门也正在着力解决外国公民、企业在我国的次国民待遇问题。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超国民待遇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就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不统一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越来越突出。在当前形势下,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制定统一的所得税法,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

3.3、税收新理念促使税制改革。

我国的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中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说包办了一切的事情,同时也出现很多权限漏洞。政府的财政职能是长期“缺位”或者是“越位”,而建立公共财政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理念只有建立新的公共财政,树立全新的税收理念才能进行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新理念需要是在实践中产生的,也必将对现实的税收管理产生作用。税收新理念在产生以来就迫切需要运用到现实实践中来.伴随着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法上新理念的出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做出一系列的改动.在莫良元等人著的《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创新》中把这一新的税收理念表述为:征税之道在于公正,纳税之道在于公平,用税之道在于公开[5]。不错,当今的政府已不在是位于万民之上了,而是为民众服务的。其所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保持公开、透明和公正。同样的,企业的所得税法作为税收管理的准则,也应该坚持这“三公”。这样的理念已逐渐在民众中扎下了根,他们也急切这些新的思想运用到企业所得税法中。同时,当今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思想就是二税统一为一个实体法,而在国外,已早已得到了实现,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也是现在中国二种企业所得税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于是,企业所得税法也到了应该作调整的到时候了,但到底怎么改革是统一还是其它办法,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3.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导致竞争的不平等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都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是以当时的背景下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的规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征纳和管理已发生了巨大变法,有些法规现在已显得不是那么的合理。就税制而言,判断税制的优劣,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标准,即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6],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标准很难计量。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是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一是现行税制能否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是税收收入能否满足政府的需要。特别是内外资两种企业的所得税纳缴的巨大不同,这种不同是建立在法律主体上的不平等。针对不同的法律主体制定不对的制度,这是现代法律观念中的最不平等的。

由于名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明显不平衡。外资企业中的优惠政策是内资企业所无法享受到了。而内资企业在国内不成文的优惠,也是外商所无法得到的。这些法律上的平等,必将导致竞争上的不平等,使得国内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削弱了竞争力,无法与相同水平下的外资竞争,而外资在中国的市场也受地方保持主义的影响。

第四章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探讨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具体包括“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纳税人,以法人的独立核算为纳税人,以解决日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二是统一税率,降低税负。三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取消针对主体的优惠,把优惠的方针统一到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地区性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上来。四是统一税基,包括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工资、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呆账与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税务处理都要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股票发行溢价、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都要更加规范。下面让我国来设想一下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各个具体内容。

5.1、税法名称和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称为企业所得税法,而外资企业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很明显,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按一般理解和国际上的惯例,应该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二部法律。

合并后的两税是否也应该叫“企业所得税法”呢?“企业所得税”无法涵盖从事营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以“公司”又将缩小主体范围,二种公司形态以外的组织形式都会被排除在外。

我们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对按我国法律成立和住所设在我国境内的法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法人,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否则为非居民法人,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使纳税主体一日了然。“法人所得税”能很好的与我国建立的法律系统的企业形态相衔接,并且与国际上通用的叫法相接轨,有利于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过程。且“法人”理论在国外经过200多年的了展已很成熟了。但法人的说法也会涉及到非盈利的单位部门,如政府机关,如果对这些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显然是不正确的。

5.2、税率设定

现行税率,内资企业有三档,外资企业有一档.由于过多的税率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的较大差距。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25 %左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5%左右[9]。这种税率的设置,不仅使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过大,也使内外资企业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同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处在不同的地区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一是使同行业企业间税负不平等;二是未能鼓励外资流向经济不发达地区。

第三,内资企业所得税为照顾小企业设置的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存在着因转换级次而额外增大税负的矛盾。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设计,目前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税率水平的确定;二是税率形式的选择。税率水平的确定,体现了征税的深度,表明了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税率形式的选择,体现了征税的目的,实质是对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选择。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也就是说,流转税已在所得税前进行了调节,取得了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因此所得税率不应设计的太高。 确定合理的税率,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本着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同国际惯例接轨,应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在设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应该考虑几下几个因素:

第一,从现实国情出发,保持现行的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应该说,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的目前的实际负担还是比较合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关不大。暂行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引导性的优惠政策,明确过度的期限。使总体税负在短期不会有过大的增减。

第二,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所得税的收入水平。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们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大约保持在20%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3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29.4%的平均水平。

第三,保持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不应与主要的贸易伙伴的差别太大。从我国周边的同家来看,企业所得税最高的印度,最低的是我国的香港16.5%,其它国家如日本,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新加波和30%上下。西文发达国家的税率大多在30%-40%之间,如英国为33%,美国为34%,法国为33.3%,西班牙为36%[10]。从世界税制发展的均势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必然趋势。

在考虑各个同家的税率基础上,尤其考虑与周边国家的税率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同时还应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财政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然后再考虑我国的税制结构.因此笔者认为总体负担税率应不超过25%为宜。

就设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上面,有二种形式可以选择: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具有收入弹性大的优点,在稳定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调控功能较强,符合“量能课征”的税收公平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作用。累进税率也可以有效地体现出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照顾扶持精神。比例税率具有三个优点:一是课征简便易行,可以减少征管漏洞;二是透明度高,税收负担水平清楚明确,便于分析,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三是比较公平,有利于企业在平等的税收环境中开展竞争。其缺点是稳定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功能较弱,难以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我国大中小企业并存、现代化工业与手工业并存的格局,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并且采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我们可以以10万元为划分标准,设想我国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实行二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所得额
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定
20%
30%

5.3、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优惠内容、优惠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是两税合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是重中之重。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实际税负,更关系到经济稳定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当前,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认为要根据WTO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个面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二是认为要取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也不例外,对中西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来解决。三是认为如果取消外商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那么将会影响我国招商引资。

其实我国的低税率并不是吸引外资的首要原因。外商也并不是把企业所得税是否优惠作为他们投资地点的首要考虑因素。外商们认为,虽然中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但是缺乏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人力员素质管理、投资法律环境等方面都没有为外商投资做好准备。这些问题随着《民法通则》和二部企业所得税法为他们解答了一些问题,所以中国的投资活动才开始活跃起来。我们可以得出: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在外商投资决策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它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除一些台资、港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向税收更为优惠的东南亚地区,绝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继续留在中国,加大投资比例,以达到控股的目的。他们走的是一条“合资-控股-独资”的道路。东南亚国家积极仿效我国吸引外资的做法,降低税率,跟我国争夺相对有限的资源,他们提出了更为优惠的税率,新加坡免15年,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免8年。相比而言,我国的税收优惠并不是最优惠的。随着周边国家的相继采用,低税率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具有吸引力了。最主要的是中国有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国内有些地区的资本过剩而又竞相“招商引资”,无疑强化外资企业的竞争优惠,进一步压缩国内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而根本削弱中国工业化的基础。而且据测算,如果优惠政策吸收10%的外资,我国则损失5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来吸收30亿的美元的外资[11]。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还需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己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什么原则,还处在探讨当中。笔者认为,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把对内资企业实行的多元优惠目标与外资的地域优惠目标统一到产业优惠目标上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林牧业,充分体现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分内外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一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有期限的可以作为过渡执行到期满为止。

第一,尽可能地减少税收优惠,避免因过多优惠而产生的征管漏洞。取消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劳动就业、校办企业等优惠政策。适度保留国家急需发展且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

第二,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区域政策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区域性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增加产业倾斜力度。鼓励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具有高科技含量、技术密集性的企业;鼓励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同等的优惠。由于产业优惠增加,优惠的区域相应扩大,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不会降低外商的投资热情。

第四,制定优惠政策的权力要高度集中,应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明确,既可以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又可使优惠政策有较高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第五,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效性,制定必要的限制条件,要求在优惠期限内产生一定的经济效果,以达到税收优惠所需要的效率目标。

第六,优惠方式。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税,优惠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税收优惠从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间接引导为主,较多地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方式,以达到对特殊行业、企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真正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结 论

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与征管制度相协调。当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己经成熟,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我们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

参考文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企业所得税法两税改革与合并的探讨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既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在分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诸多差异,指出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弊端,从而提出统一两个所得税法的设想,从不同侧面探讨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为此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最后就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核心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一套企业所得税法法律体制也建立起来了。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纳税主体的不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应该说是狭义的说法,只适应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简称为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种法律体制并行的局面。这二部企业所得税法制度已不能符合现代企业所得税法的前进方向,故本文拟就两税改革与合并的相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初浅看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发展

解放初期,在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只剩下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企业实行利润上交的制度。集体企业依1950年政府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在1958年的税制改革后称为“工商所得税”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经济实行对外开放。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初步规范下来。198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城乡集体企业取得了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所得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了。而相应的私营企业经济在改革开放后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了正确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此,我国的内资企业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种企业所得税并行的体制确定下来了。

而在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领域中,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包括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二部法律,一是1980年9月1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初步确定了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法体系。

1.2、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所得税三税并立的格局,形成了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巨大差距。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却存在着这么多所得税制度,为了统一企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解决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存在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并于1993年11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废止了原来的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这样我国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开始走上了统一的道路,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在涉外税制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外资引入的不断扩大,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在总结前两部涉外税法实行10年来的问题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7月1日实行。

至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应内资企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基本法的两税并行的局面。

这二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为我国的税收征缴和管理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纳的基石和准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是为我国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基本规律。内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陆续推出一系列相适应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解决和完善现行的征纳税和税收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为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纳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样,适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在实践中不断也得到了完善和、改进与创新。针对我国各地方出现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程度与深度的逐步加深,各地方政府也以这一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形成了自己一套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为涉外企业缴纳所得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为了吸引外资,各地方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之,这二套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为我国税收产生了巨大作用。

第二章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除对统一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允许税前扣除外,其他各项规定均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义务人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则以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人,是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权所作的规定,并不强调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义务人。

第二,税率高低不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外资企业所得税被分解为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前者归属于中央财政,后者归属地方财政,并由其决定征收或减免。目前各地政府为吸引外资,一般均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本着照顾中小企业的原则,还设置好二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儿(含3万)以下的,暂按18%的税率执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儿(含10万)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本着地区优惠的原则,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可依法享受15%和24%的优惠税率。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2]。

第三,计税依据不同。在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中,如在工资和福利费列支、捐赠列支、业务招待费、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等,内资企业明显严格于外资企业。对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估计的净值比例,内资企业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的5%以内,外资企业为不低于原价的10%[3]。对于向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扣除,内资企业只能扣除和同类同期金融机构利率内予以扣除;而外资企业,只要提供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后,准予列支。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高于内资企业,主要是对特定行业、项目的定期减税、免税。如对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特定地区和产业项目降低税率纳税,如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14%的税率;对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返还40%的己征税款。外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设备40%的原值可以在税额中予以扣除,等等。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与合并的必要性

3.1、经济全球化的需求。

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济、科技等各方面飞速发展。而经济的全球化让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命运都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步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意味着,任何国家的地区,只有不断的使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要求,才能使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融入国际经济潮流,分享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分工带来的好处,使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得到更快速的发展。而我国的改革开放也预示着我国开始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以崭新的姿态拥抱世界,接受这一浪潮带来的改变。中国出现外资经济,在外资经济所得税法上,产生了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法体系。纵观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一税法体系出现的,也就是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各国立法方向和趋势。中国是否融入到这股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浪潮中来呢?

3.2、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加入全球化浪潮中的又一里程碑的事件。中国的入世也意味着中国已成功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程中,并成为了其中重要的一员。为了履行WTO的涉税规则和义务,中国的税法制度也将做相应的调整,从而与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达到尽可能的完美。在各国的经济活动日益密切的今天,对企业所得的纳税成为各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税收法律的不协调,必将导致各国税收的冲突,通常表现了国际重复纳税。所以改革当今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我国履行WTO的规则的行为。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制度与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面临着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迫切需要根据WTO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利涉及税收的资本流动、人员流动、物资及信息流动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更快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WTO涉税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要求,国民待遇要求,反补贴要求,统一性要求,透明度要求等[4]。根据WTO的最基本规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俗称内外无差别原则,指缔约国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保证一方公民、企业在另一方的领土上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它体现了平等的、非歧视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了确切的、可比照的待遇标准,并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实际上往往存在着两种不平等的现象:次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引起争论比较大的是前者,我国有关部门也正在着力解决外国公民、企业在我国的次国民待遇问题。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超国民待遇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就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不统一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越来越突出。在当前形势下,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制定统一的所得税法,与国际接轨,显得尤为重要。

3.3、税收新理念促使税制改革。

我国的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中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可以说包办了一切的事情,同时也出现很多权限漏洞。政府的财政职能是长期“缺位”或者是“越位”,而建立公共财政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理念只有建立新的公共财政,树立全新的税收理念才能进行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新理念需要是在实践中产生的,也必将对现实的税收管理产生作用。税收新理念在产生以来就迫切需要运用到现实实践中来.伴随着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法上新理念的出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做出一系列的改动.在莫良元等人著的《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创新》中把这一新的税收理念表述为:征税之道在于公正,纳税之道在于公平,用税之道在于公开[5]。不错,当今的政府已不在是位于万民之上了,而是为民众服务的。其所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保持公开、透明和公正。同样的,企业的所得税法作为税收管理的准则,也应该坚持这“三公”。这样的理念已逐渐在民众中扎下了根,他们也急切这些新的思想运用到企业所得税法中。同时,当今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思想就是二税统一为一个实体法,而在国外,已早已得到了实现,表现出来的优越性也是现在中国二种企业所得税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于是,企业所得税法也到了应该作调整的到时候了,但到底怎么改革是统一还是其它办法,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3.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导致竞争的不平等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都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是以当时的背景下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的规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征纳和管理已发生了巨大变法,有些法规现在已显得不是那么的合理。就税制而言,判断税制的优劣,理论上有两个基本标准,即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6],但是在实践中上述标准很难计量。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是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一是现行税制能否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是税收收入能否满足政府的需要。特别是内外资两种企业的所得税纳缴的巨大不同,这种不同是建立在法律主体上的不平等。针对不同的法律主体制定不对的制度,这是现代法律观念中的最不平等的。

由于名种优惠政策的存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明显不平衡。外资企业中的优惠政策是内资企业所无法享受到了。而内资企业在国内不成文的优惠,也是外商所无法得到的。这些法律上的平等,必将导致竞争上的不平等,使得国内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削弱了竞争力,无法与相同水平下的外资竞争,而外资在中国的市场也受地方保持主义的影响。

第四章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探讨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具体包括“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纳税人,以法人的独立核算为纳税人,以解决日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二是统一税率,降低税负。三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取消针对主体的优惠,把优惠的方针统一到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地区性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上来。四是统一税基,包括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工资、捐赠、利息费用支出、呆账与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税务处理都要统一;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股票发行溢价、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都要更加规范。下面让我国来设想一下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各个具体内容。

5.1、税法名称和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称为企业所得税法,而外资企业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很明显,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按一般理解和国际上的惯例,应该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二部法律。

合并后的两税是否也应该叫“企业所得税法”呢?“企业所得税”无法涵盖从事营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以“公司”又将缩小主体范围,二种公司形态以外的组织形式都会被排除在外。

我们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对按我国法律成立和住所设在我国境内的法人,认定为中国居民法人,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否则为非居民法人,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使纳税主体一日了然。“法人所得税”能很好的与我国建立的法律系统的企业形态相衔接,并且与国际上通用的叫法相接轨,有利于简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过程。且“法人”理论在国外经过200多年的了展已很成熟了。但法人的说法也会涉及到非盈利的单位部门,如政府机关,如果对这些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显然是不正确的。

5.2、税率设定

现行税率,内资企业有三档,外资企业有一档.由于过多的税率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的较大差距。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25 %左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5%左右[9]。这种税率的设置,不仅使外商投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过大,也使内外资企业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同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处在不同的地区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一是使同行业企业间税负不平等;二是未能鼓励外资流向经济不发达地区。

第三,内资企业所得税为照顾小企业设置的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存在着因转换级次而额外增大税负的矛盾。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设计,目前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税率水平的确定;二是税率形式的选择。税率水平的确定,体现了征税的深度,表明了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税率形式的选择,体现了征税的目的,实质是对公平与效率原则的选择。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也就是说,流转税已在所得税前进行了调节,取得了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因此所得税率不应设计的太高。 确定合理的税率,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本着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同国际惯例接轨,应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在设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应该考虑几下几个因素:

第一,从现实国情出发,保持现行的政策的连续性和前瞻性。应该说,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的目前的实际负担还是比较合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关不大。暂行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引导性的优惠政策,明确过度的期限。使总体税负在短期不会有过大的增减。

第二,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保证所得税的收入水平。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们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大约保持在20%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3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29.4%的平均水平。

第三,保持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不应与主要的贸易伙伴的差别太大。从我国周边的同家来看,企业所得税最高的印度,最低的是我国的香港16.5%,其它国家如日本,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新加波和30%上下。西文发达国家的税率大多在30%-40%之间,如英国为33%,美国为34%,法国为33.3%,西班牙为36%[10]。从世界税制发展的均势看,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必然趋势。

在考虑各个同家的税率基础上,尤其考虑与周边国家的税率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同时还应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财政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然后再考虑我国的税制结构.因此笔者认为总体负担税率应不超过25%为宜。

就设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上面,有二种形式可以选择: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具有收入弹性大的优点,在稳定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调控功能较强,符合“量能课征”的税收公平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作用。累进税率也可以有效地体现出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照顾扶持精神。比例税率具有三个优点:一是课征简便易行,可以减少征管漏洞;二是透明度高,税收负担水平清楚明确,便于分析,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三是比较公平,有利于企业在平等的税收环境中开展竞争。其缺点是稳定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功能较弱,难以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我国大中小企业并存、现代化工业与手工业并存的格局,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并且采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我们可以以10万元为划分标准,设想我国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的实行二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所得额
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定
20%
30%

5.3、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优惠内容、优惠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是两税合并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是重中之重。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实际税负,更关系到经济稳定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当前,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认为要根据WTO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个面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二是认为要取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也不例外,对中西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来解决。三是认为如果取消外商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那么将会影响我国招商引资。

其实我国的低税率并不是吸引外资的首要原因。外商也并不是把企业所得税是否优惠作为他们投资地点的首要考虑因素。外商们认为,虽然中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但是缺乏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人力员素质管理、投资法律环境等方面都没有为外商投资做好准备。这些问题随着《民法通则》和二部企业所得税法为他们解答了一些问题,所以中国的投资活动才开始活跃起来。我们可以得出:尽管税收优惠政策在外商投资决策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它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除一些台资、港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向税收更为优惠的东南亚地区,绝大多数企业还是选择继续留在中国,加大投资比例,以达到控股的目的。他们走的是一条“合资-控股-独资”的道路。东南亚国家积极仿效我国吸引外资的做法,降低税率,跟我国争夺相对有限的资源,他们提出了更为优惠的税率,新加坡免15年,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免8年。相比而言,我国的税收优惠并不是最优惠的。随着周边国家的相继采用,低税率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具有吸引力了。最主要的是中国有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国内有些地区的资本过剩而又竞相“招商引资”,无疑强化外资企业的竞争优惠,进一步压缩国内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从而根本削弱中国工业化的基础。而且据测算,如果优惠政策吸收10%的外资,我国则损失5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来吸收30亿的美元的外资[11]。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还需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己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什么原则,还处在探讨当中。笔者认为,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把对内资企业实行的多元优惠目标与外资的地域优惠目标统一到产业优惠目标上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林牧业,充分体现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分内外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一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有期限的可以作为过渡执行到期满为止。

第一,尽可能地减少税收优惠,避免因过多优惠而产生的征管漏洞。取消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劳动就业、校办企业等优惠政策。适度保留国家急需发展且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

第二,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区域政策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区域性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增加产业倾斜力度。鼓励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具有高科技含量、技术密集性的企业;鼓励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实行国民待遇。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同等的优惠。由于产业优惠增加,优惠的区域相应扩大,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不会降低外商的投资热情。

第四,制定优惠政策的权力要高度集中,应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明确,既可以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又可使优惠政策有较高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第五,优惠政策要有一定的时效性,制定必要的限制条件,要求在优惠期限内产生一定的经济效果,以达到税收优惠所需要的效率目标。

第六,优惠方式。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税,优惠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税收优惠从直接减免税为主转向间接引导为主,较多地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方式,以达到对特殊行业、企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真正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结 论

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与征管制度相协调。当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己经成熟,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我们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

参考文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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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法征收必须坚持法定、公平、效率的原则。所得税是依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所得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依据纳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其它所得税。在我国,当前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因公司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别的状况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确有助于大量引进外资、学习技术管理经验,促进经济的搞活,加快推动国内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吸引外资已不应单纯追求量的增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企业参与竞争应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迫切要求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内外资企业统一征税标准,改变这种内外有别的临时征税标准,使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都能公平竞争、良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需要像1999年制定《合同法》,统一三大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一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平衡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在改革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开放程度已日益扩大的今天,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功效已经趋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其现实中的负效应已超过了其政策设计的正效应。

  企业所得税对外企优惠政策过多、过度和“散滥”,客观上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公平。本来外商企业在技术水平、管理方法、资本营运等方面就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内外有别、“外轻内重”的双重征收所得税政策模式致使外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明显偏低。首先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负担率要大于法定税率。如1998年全国赢利性外资企业利润总额为300多亿元人民币,但实纳所得税不到30亿元,实际负担率低于10%,只相当于法定税率的1/3左右。其次,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来全民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35%~40%,集体企业为25%,私营企业为30%,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只有10%左右。如在轿车产业属于民营经济的奇瑞集团的所得税率是33%,而合资轿车企业如日本的丰田、德国的大众、美国的通用的税率仅为7.5%。这种做法的必然后果是使外资企业轻易地迅速占领我国广大的城乡市场,从而抑制或冲击了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充分发展,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应有的积极效应,反而给民族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尤其是面临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国内企业如果在税收负担上得不到平等的待遇,那么在愈来愈充分竞争的国内外市场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根本不是外资企业的对手。可以说,这种差异性的所得税制违反了税负应公平均衡的原则,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而言是弊多利少。

  发展民族经济,突出中国特色,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应顾及国内产业的良性发展,在政策方面应当平衡一致,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平衡发展。近几年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投资过热的抑制力度也体现了发展民族经济的努力。针对此种情况,确需完善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纳税税率,或者降低国内企业的纳税税率,或者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施加于国内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起点上公平竞争,保障其法律地位平等,平衡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增强竞争优势,振兴我国的民族产业。

  二、符合世贸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不统一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m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当前我们的基本国策。经济优先兼顾公平,这是我们当前的基本策略。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承诺在5年内放开对外资企业所有的投资限制,此时已接近承诺期限,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也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和我国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与另一国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目的是保证国外产品和服务商与国内产品和服务商处于平等地位。WTO成立后,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扩展到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这项原则是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的普遍要求,各成员国政府都必须一体遵守。但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对于引进外资,吸引投资、提供服务方面异乎寻常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与的多种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的优惠减免令国内大多数内资企业难以企及,这样做是和世贸组织这一原则背道而驰,长期下去必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国际社会的贸易投资规定也是不相符合的。

  三、有利于壮大中国经济实力,参与国际企业竞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大多数参与竞争的国内企业公司来说,是一个发展的良好机遇。随着国际范围内竞争的加强,中国经济不断融入世界经济领域。信息社会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随着外资的不断引入,竞争领域的放开,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竞争,求得生存,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

  在当前的国内环境中,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完善时期,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强劲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对中国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在这种环境中与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经过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共同学习发展,一部分中国企业已经脱颖而出,初步具有了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优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收入规模来看,2004年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为3142.46亿元,比上年增长200.22亿元,收入规模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总和,分别比二者多出2209.95亿元、1406.36亿元。从行业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煤炭、原油、钢铁、批发零售业5大行业,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70.1%,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占全部企业所得税增幅的94%。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港澳台企业)收入932.51亿元,比上年增长32.2%,增收227.11亿元,增幅比上年快13.5个百分点,主要体现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共增收61.48亿元,占该税种增收额的71.1%。这些数据表明相比于外资企业,我国的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和税负承担能力也是比较强大的,现在是要发挥这种优势创造条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国的企业并不比外商企业发展慢。在国内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可以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步伐,搞活企业,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不仅可以振兴我国的民族产业,发展民族经济,而且有助于壮大我国的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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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
(3)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4)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
意义:
(1)更好的体现了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是应对世界性减税浪潮的必要举措。
(3)对税收优惠的规范和调整将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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