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业盐违法吗? 普通运输车拉工业盐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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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能确定拉的是工业盐那就不违法,95年国家就已经对工业盐放开了,目前盐务局为了搞市场垄断牟取暴利所有用这中卑鄙的手段对你进行打压。盐务局的这种行为太无耻了,简直就是无赖。
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他,也让盐务局被判违法执法的滋味。还要赔偿你的损失。发几条条款你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 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 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苏州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运、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食盐,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加工用盐; (二)纯碱及烧碱工业用盐(以下简称两碱工业用盐),指用于生产纯碱及烧碱的原料盐; (三)一般工业用盐,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固体盐或者液体盐; (四)农业用盐,指农作物浸种等使用的盐; (五)复合盐制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添加其他原料制成的盐制品。畜牧、渔业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省对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向全民供应合格的加碘食盐;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加工管理 第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者其他添加剂,必须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七条 盐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不得销售。 第八条 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 第三章 运输和销售管理 第九条 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分配调拨。食盐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运输食盐,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伪报品名的盐产品。 第十一条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含代理批发,下同)企业必须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从当地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和畜牧、渔业用盐,应当从当地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的加碘食盐,其定量包装应当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小包装。需要使用非加碘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五条 两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制碱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以及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对两碱工业用盐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禁止转卖、挪用两碱工业用盐。 第十六条 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禁止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 第十七条 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和废液制成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盐。对已建成的储备库,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 第十九条 销售食盐必须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食盐价格。 第二十条 各级盐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辖区内的用盐单位、车站以及盐产品的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二)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包装物品、加工设备等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并对举报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应当交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者其他添加剂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擅自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袋及其防伪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零售许可证零售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未取得当地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合格食盐或者擅自销售非加碘食盐的,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一)转卖、挪用两碱工业用盐的; (二)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的; (三)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盐业批发企业挪用盐款的,由其上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运人承运伪报品名的盐产品,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通知书,你可根据处罚通知书所依据的条款分析其出发依据是否成立,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你所称的1995年通知虽然取消了准运证制度,但依然实行通行证制度,即依然要想交通运输部门报计划,取得通行证。只是有关运输采取合同订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已;

再次,各省一般都有盐业管理条例,其中有关条款可能涉及“未取得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后果是行政处罚,你可具体找出来,再行针对处罚通知所依据的条款,进一步分析其合法性和依据;

最后,既然你只是没有办理运输通行证,而对方说你走私、没收盐,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你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请复议。此外,出现这种事情,建议要求货站积极出面协调,澄清事实。对于部分盐业工作人员越权执法的行为,应当积极要求严肃处理,而态度应当有理有利有节。

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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