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孩子 但是没有打结婚证 同居四年

\u6ca1\u6709\u529e\u7406\u7ed3\u5a5a\u8bc1\uff0c\u4f46\u662f\u540c\u5c45\u56db\u5e74\u6709\u4e00\u4e2a\u5b69\u5b50\uff0c\u7b97\u662f\u592b\u59bb\u4e48

\u6cd5\u5f8b\u4e0a\u6765\u8bf4\u4e0d\u662f\u7684\u3002

\u6ca1\u6709\u7ed3\u5a5a\u767b\u8bb0\u7684\u5a5a\u59fb\u662f\u4e0d\u5408\u6cd5\u7684\uff0c\u5982\u679c\u6ca1\u6709\u7ed3\u5a5a\u767b\u8bb0\u4e5f\u662f\u6ca1\u6709\u529e\u6cd5\u751f\u5b69\u5b50\u7684\uff0c\u4f60\u8981\u6709\u51c6\u751f\u8bc1\u624d\u80fd\u751f\u5b69\u5b50\u554a\uff0c\u8fd8\u6709\u5982\u679c\u4e0d\u767b\u8bb0\u7ed3\u5a5a\u8981\u4e86\u5b69\u5b50\u5c06\u6765\u5b69\u5b50\u7684\u6237\u53e3\u4e5f\u6ca1\u529e\u6cd5\u89e3\u51b3\uff0c\u6ca1\u6709\u6237\u53e3\u5c31\u6ca1\u529e\u6cd5\u4e0a\u5b66\u7684\u3002\u4f60\u8bf4\u7537\u670b\u53cb\u6ca1\u94b1\uff0c\u90a3\u4f60\u5982\u679c\u771f\u7684\u5f88\u7231\u4ed6\u4f60\u4eec\u4e24\u4e2a\u4eba\u53ef\u4ee5\u52aa\u529b\u6323\u94b1\u7684\u554a\uff0c\u813e\u6c14\u4e0d\u597d\u7684\u8bdd\uff0c\u4f60\u53ef\u4ee5\u597d\u597d\u548c\u4ed6\u8c08\u8c08\uff0c\u5f00\u8bda\u5e03\u516c\uff0c\u4ed6\u5982\u679c\u7231\u4f60\u4f1a\u4e3a\u4e86\u4f60\u800c\u505a\u51fa\u76f8\u5e94\u7684\u6539\u53d8\u7684\u3002\u5982\u679c\u4f60\u4eec\u7684\u611f\u60c5\u4e0d\u80fd\u591f\u540c\u7518\u5171\u82e6\uff0c\u6216\u8005\u4ed6\u4e0d\u80fd\u4e3a\u4e86\u4f60\u800c\u6539\u53d8\uff0c\u90a3\u4f60\u8fd8\u662f\u5c3d\u65e9\u79bb\u5f00\u4ed6\u6bd4\u8f83\u597d\uff0c\u5973\u4eba\u7684\u9752\u6625\u6700\u73cd\u8d35\uff0c\u4e0d\u8981\u6d6a\u8d39\u4e86\u5927\u597d\u5149\u9634\u3002\u5177\u4f53\u600e\u4e48\u529e\u8fd8\u662f\u8981\u4f60\u6743\u8861\u5229\u5f0a\u3002

您们的关系不认定为夫妻关系,也不视为事实婚姻,而定性为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的,那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提法,可各自协商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起诉分割;所生育子女定性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一方给付抚养费。法律上没有青损失费提法,提起诉讼主张的也不会被审理法庭依法支持,对方自原给付的不受限制。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一、现行《婚婚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婚婚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婚婚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为了以后不再麻烦,你们应该补办结婚证。

扩展阅读:我成功隐瞒了生育史 ... 老婆拿走她的结婚证 ... 我和妈妈领了结婚证 ... 没有领结婚证但有孩子 ... 迟到的结婚证母亲怀孕 ... 没领证离婚谁吃亏 ... 无结婚证生小孩怎么办 ... 没领证离婚怎么打官司 ... 和妈妈终于领到了结婚证 ...

本站交流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欢迎反馈与建议,请联系电邮
2024© 车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