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 食盐的销售

西藏自治区的食盐销售管理主要通过《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范。首先,食盐的分配调拨遵循指令性计划,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由盐业主管部门执行(第九条)。


食盐批发和零售活动受到许可证制度的严格控制。批发许可证由自治区盐业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并实行年审,申请者需满足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及合理布局等条件,并经卫生部门许可(第十条、第十二条)。


食盐批发企业需按照自治区计划和渠道购销,销售范围有明确规定(第十三条)。零售业务则需向当地盐业部门申请许可证,凭此购进食盐。食品加工单位同样需从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盐,并实行销售记录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节)。


享有批发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边境贸易需要经过自治区盐业和边境贸易部门的审批(第十五节)。所有食盐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个体户必须执行自治区规定的食盐价格(第十六条)。


销售的食盐必须是加碘盐且在有效期内,禁止销售包括液体盐、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不符合标准的盐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第十七条)。这些规定确保了食盐市场的有序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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