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入口地址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入口地址: https://etax.jsgs.gov.cn/sso/login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 姹熻嫃鍥界◣缃鎬庝箞鏌ヤ笂骞村害钀ヤ笟鏀跺叆
    绛旓細姹熻嫃鍥界◣缃鍙互閫氳繃鐧诲綍鈥滄睙鑻忕渷绋庡姟灞缃戜笂鍔炵◣澶у巺鈥濊繘琛屾煡璇傚叿浣撴柟娉曞涓嬶細鐧诲綍鍚庣偣鍑烩绾崇◣鏈嶅姟鈥-鈥滅◣鏀舵斂绛栨煡璇⑩-鈥滅◣鏀朵俊鎭煡璇⑩濓紝杩涘叆鏌ヨ椤甸潰鍚庨夋嫨鈥滀紒涓氭墍寰楃◣鈥-鈥滄秹绋庝俊鎭煡璇⑩-鈥滀紒涓氭秹绋庝俊鎭煡璇⑩濓紝杈撳叆绾崇◣浜鸿瘑鍒彿鍜岄獙璇佺爜鍚庡嵆鍙煡璇笂骞村害鐨勮惀涓氭敹鍏ャ傚師鍥犳槸鍥藉绋庡姟閮ㄩ棬瑕佹眰浼佷笟姣忓勾...
  • 姹熻嫃鍥界◣缃戜笂鍔炵◣澶у巺浣曟椂杩涜绯荤粺鍗囩骇缁存姢?
    绛旓細杩欐鍗囩骇鏄负浜嗘洿濂藉湴鏈嶅姟骞垮ぇ绾崇◣浜恒瀹樻柟鍏憡: 姹熻嫃鐪佸浗瀹剁◣鍔灞2012骞5鏈19鏃 缁撴潫璇: 鎴戜滑鐨勫洟闃熷皢鎸佺画鍔姏锛屼负鎮ㄦ彁渚涙洿绋冲畾銆佷究鎹风殑鍦ㄧ嚎绋庡姟鏈嶅姟銆傛劅璋㈡偍鐨勬敮鎸佷笌閰嶅悎銆傚鏋滄偍鍦ㄦ湇鍔℃仮澶嶅悗鏈変换浣曠枒闂垨闇姹傦紝璇烽殢鏃惰闂姹熻嫃鍥界◣鐢靛瓙绋庡姟灞缃戜笂鏈嶅姟鍘銆傝鎴戜滑涓璧锋湡寰呮洿椤虹晠鐨勭◣鍔′綋楠屻
  • 姹熻嫃鐪佸浗瀹剁◣鍔″眬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缃戜笂浠e紑鍙戠エ鐢宠娴佺▼
    绛旓細鍥藉绋庡姟鎬诲眬鍙戝竷銆婂叧浜庣撼绋庝汉鐢宠浠e紑澧炲肩◣鍙戠エ鍔炵悊娴佺▼鐨勫叕鍛娿嬶紝鏄庣‘浜嗙撼绋庝汉锛堥攢鍞彇寰楃殑涓嶅姩浜у拰鍏朵粬涓汉鍑虹涓嶅姩浜т笟鍔$殑闄ゅ锛変唬寮鍙戠エ鐨勫姙鐞嗘祦绋嬶紝鍑忚交浜嗚祫鏂欐姤閫佽礋鎷咃紝鍔炵悊娴佺▼濡備笅銆1銆佸姙鐞嗘祦绋嬶紝鍦ㄥ湴绋庡眬濮旀墭鍥界◣灞浠e緛绋庤垂鐨勫姙绋庢湇鍔″巺锛岀撼绋庝汉鎸夌収浠ヤ笅娆″簭鍔炵悊锛屽湪鍥界◣灞鍔炵◣鏈嶅姟鍘鎸囧畾绐楀彛锛...
  • 姹熻嫃鐪鐢靛瓙绋庡姟灞缃戜笂鐢虫姤
    绛旓細娉曞緥涓昏锛氱敵鎶ユ祦绋:1銆佹墦寮鍥界◣灞缃戠珯锛岀偣鍑烩鍔炵◣鏈嶅姟鈥濋夐」鍗°2銆佸湪鈥滃姙绋庢湇鍔♀濋夐」鍗′笅锛岀偣鍑烩缃戜笂鍔炵◣鈥濋夐」銆3銆佽繘鍏モ滅綉涓婂姙绋庘濋〉闈㈠悗锛屽湪椤甸潰鐨勫乏渚х偣鍑烩滅撼绋庣敵鎶モ濇寜閽紝鐒跺悗鍐嶇偣鍑烩滆繘鍏ュ姙绋庡尯鈥濄4銆佸湪鍑虹幇鐨勫璇濇涓紝杈撳叆绾崇◣浜鸿瘑鍒彿鍙婂瘑鐮佸悗锛岃繘鍏鍔炵◣澶у巺锛岀敵鎶ョ撼绋庛5銆佸~鍐欏鍊肩◣...
  • 缃戜笂鐢虫姤鍥界◣姝ラ
    绛旓細1銆佺偣鍑绘墦寮鍥藉绋庡姟灞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銆2銆佺櫥褰曞悗锛屽彲浠ョ洿鎺ョ偣鍑婚〉闈㈠彸渚х殑闆剁敵鎶ュ揩閫熼氶亾銆3銆佺偣鍑昏繘鍏ラ浂鐢虫姤蹇熼氶亾锛岄槄璇诲~鎶ヨ鏄庯紝鐐瑰嚮澧炲肩◣闆剁敵鎶ャ4銆佸湪濉啓澧炲肩◣绾崇◣鐢虫姤琛ㄦ椂鍦ㄨ〃鍚庣洿鎺ヨˉ闆讹紝鐐瑰嚮纭畾杩涜淇濆瓨鎻愪氦銆傘婁釜浜烘墍寰楃◣娉曘嬬涓鏉 鍦ㄤ腑鍥藉鍐呮湁浣忔墍锛屾垨鑰呮棤浣忔墍鑰屼竴涓撼绋庡勾搴﹀唴鍦ㄤ腑鍥...
  • 姹熻嫃鐪佸浗瀹剁◣鍔″眬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
    绛旓細姹熻嫃鐪佸浗瀹剁◣鍔″眬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鏄竴涓究鎹风殑鍦ㄧ嚎鏈嶅姟骞冲彴銆傛睙鑻忕渷鍥藉绋庡姟灞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呬负绾崇◣浜烘彁渚涗簡鍏ㄥぉ鍊欑殑鍦ㄧ嚎鏈嶅姟銆傜撼绋庝汉鍙渶閫氳繃鐢佃剳鎴栨墜鏈虹櫥褰曡骞冲彴锛屽嵆鍙交鏉惧畬鎴愮◣鍔$敵鎶ャ佺◣娆剧即绾炽佷俊鎭煡璇㈢瓑涓氬姟銆傝繖绉嶅湪绾垮寲鐨勬湇鍔℃ā寮忎笉浠呰妭鐪佷簡绾崇◣浜虹殑鏃堕棿鎴愭湰锛岃繕闄嶄綆浜嗗姙浜嬮棬妲涳紝浣垮緱绋庡姟鍔炵悊鏇村姞楂樻晥...
  • 姹熻嫃鐪佸浗绋濡備綍缃戜笂鐢虫姤
    绛旓細褰姹熻嫃鐪佸浗瀹剁◣鍔″眬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锛涙病鏈夋敞鍐岄渶瑕佹敞鍐岋紝濡傛灉浠ュ墠娉ㄥ唽杩囷紝杈撳叆鐢ㄦ埛鍚嶃佸瘑鐮佸拰楠岃瘉鐮佸氨鍙互鍔炵悊鐩稿叧鐨勪笟鍔°
  • 姹熻嫃鐪佸浗绋濡備綍缃戜笂鐢虫姤
    绛旓細褰姹熻嫃鐪佸浗瀹剁◣鍔″眬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锛涙病鏈夋敞鍐岄渶瑕佹敞鍐岋紝濡傛灉浠ュ墠娉ㄥ唽杩囷紝杈撳叆鐢ㄦ埛鍚嶃佸瘑鐮佸拰楠岃瘉鐮佸氨鍙互鍔炵悊鐩稿叧鐨勪笟鍔°
  • 姹熻嫃鍥界◣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
    绛旓細姹熻嫃鍥界◣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鏄竴涓彁渚涗究鎹风◣鍔℃湇鍔$殑骞冲彴銆傝骞冲彴瀹炵幇浜嗙◣鍔′笟鍔$殑绾夸笂鍔炵悊锛屼负绾崇◣浜烘彁渚涗簡鏇村姞楂樻晥銆佷究鍒╃殑鏈嶅姟浣撻獙銆傞氳繃姹熻嫃鍥界◣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咃紝绾崇◣浜哄彲浠ラ殢鏃堕殢鍦板畬鎴愮◣鍔$敵鎶ャ佺◣娆剧即绾炽佷俊鎭煡璇㈢瓑涓氬姟锛屾棤闇浜茶嚜鍓嶅線绋庡姟鏈哄叧锛屽ぇ澶ц妭鐪佷簡鏃堕棿鍜岀簿鍔涖傛澶栵紝璇ュ钩鍙拌繕鎻愪緵浜嗕赴瀵岀殑绋庡姟鐭ヨ瘑鍜...
  • 鏄嗗北甯鍥藉绋庡姟灞缃戜笂鍔炵◣鏈嶅姟鍘,鍥藉簡鑺傛湡闂寸綉涓婂姙绋庡悧?
    绛旓細鍥藉簡鍋囨湡鏄硶瀹氱殑鑺傚亣鏃ワ紝浜洪兘鏀惧亣浜嗐10鏈8鏃ユ寮忎笂鐝紝閭f椂灏卞彲浠ュ埌鍔炵◣鏈嶅姟鍘鍔炵◣浜嗐傚鏋滀綘鏄缃戜笂鎶ョ◣鎴凤紝灏卞彲浠ュ湪鏀惧亣鏈熼棿鍒╃敤缃戠粶鎶ョ◣锛岀綉涓婃湇鍔″巺鏄病鏈夋斁鍋囩殑銆
  • 扩展阅读:江苏国税网上申报步骤 ... 税务局12366官网入口 ... 网上办税服务中心官网 ... 江苏省电子票据查询官网 ... 云南国税网上申报大厅 ... 江苏电子税务官方网站 ... 电子税务平台官网入口 ... 网上服务大厅登录入口 ... 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官方入口 ...

    本站交流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欢迎反馈与建议,请联系电邮
    2024© 车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