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高中生法律知识答题【急!请求帮我对照一下答案!或者帮我修改正确答案!好的高分悬赏!】 帮忙解答法律知识题,5道简答题~,急用!
\u521d\u4e2d\u751f\u3001\u9ad8\u4e2d\u751f\u6cd5\u5f8b\u77e5\u8bc6\u7b54\u9898\u54c8\u54c8\u3002\u3002\u697c\u4e3b\u5f88\u5f3a\u5927
1,ABCD
2.AB
3..CD
4ABC
5ABD
6ABD
7ABCD
8AB
9AB
10AD
11AC
12ACD
13ABCD
14AC
15ABC
1.\u521d\u4e09\u5b66\u751f\u5c5e\u4e8e\u672a\u6210\u5e74\u4eba\uff0c\u5728\u5211\u4e8b\u6848\u4ef6\u4e2d\u6211\u56fd\u6709\u4fdd\u62a4\u672a\u6210\u5e74\u95ee\u9898\u7684\u76f8\u5173\u89c4\u5b9a\uff0c\u5bf9\u4e8e\u672a\u6210\u5e74\u4eba\u53c2\u4e0e\u7684\u6848\u4ef6\u662f\u4e0d\u5f97\u516c\u5f00\u5ba1\u7406\u7684\u3002\u8be5\u7535\u89c6\u53f0\u663e\u7136\u662f\u8fdd\u53cd\u4e86\u89c4\u5b9a\u3002
2.\u6709\u671f\u5f92\u5211\u4f5c\u4e3a\u5211\u6cd5\u7f5a\u8d23\u4e2d\u5c5e\u4e8e\u8f83\u4e3a\u4e25\u91cd\u7684\uff0c\u5265\u593a\u7684\u662f\u7f6a\u72af\u76f8\u5f53\u65f6\u95f4\u5185\u7684\u4eba\u8eab\u81ea\u7531\u6743\uff0c\u4f46\u5e76\u672a\u6709\u5265\u593a\u672a\u6210\u5e74\u4eba\u7684\u53d7\u6559\u80b2\u6743\uff0c\u6211\u8ba4\u4e3a\u5728\u5173\u62bc\u671f\u95f4\uff0c\u4f9d\u7136\u4eab\u6709\u53d7\u4e49\u52a1\u6559\u80b2\u7684\u6743\u5229\u3002
3.\u7406\u7531\u540c\u4e0a\uff0c\u53ea\u662f\u6682\u65f6\u5265\u593a\u4eba\u8eab\u81ea\u7531\u6743\uff0c\u4e0d\u80fd\u5265\u593a\u672a\u6210\u5e74\u4eba\u7684\u53d7\u6559\u80b2\u6743\u3002
4.\u5c0f\u660e\u7684\u7236\u6bcd\u663e\u7136\u65e0\u6743\u8fd9\u4e48\u505a\u3002\u6211\u56fd\u4e49\u52a1\u6559\u80b2\u6cd5\u6709\u89c4\u5b9a\uff0c\u5b69\u5b50\u6709\u4eab\u53d7\u4e49\u52a1\u6559\u80b2\u7684\u6743\u5229\uff0c\u5bb6\u957f\u4e0d\u80fd\u5265\u593a\u5b69\u5b50\u7684\u53d7\u6559\u80b2\u6743\uff0c\u800c\u4e14\u8981\u652f\u6301\u5176\u53d7\u6559\u80b2\u3002
5.\u6211\u56fd\u5a5a\u59fb\u6cd5\u4e2d\u6ca1\u6709\u6709\u5173\u8ba2\u4eb2\u7684\u89c4\u5b9a\uff0c\u5c31\u662f\u8bf4\uff0c\u8ba2\u4eb2\u884c\u4e3a\u662f\u65e0\u6cd5\u5f8b\u6548\u529b\u7684\u3002\u800c\u4e14\u738b\u67d0\u4e5f\u5c5e\u4e8e\u672a\u6210\u5e74\u4eba\uff0c\u6839\u672c\u4e0d\u7b26\u5408\u5a5a\u59fb\u7684\u8981\u4ef6\uff1a\u753722\u5c81\uff0c\u597320\u5c81\u3002
\u4ee5\u4e0a\u611a\u89c1\u671b\u5176\u4ed6\u9ad8\u4eba\u6307\u70b9\u3002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对、2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只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3对、4对、5错(教育的平等)、6对、7错、8对(民族平等)、9对、10错(隐私权)、11错、12错、13对、14错、15错(残疾人保护法)、16错(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7 对、18错、19对、20 对。
BBAABAA(按你顺序来的)
不知道会不会全对:-)
1-13对错对对错反复按这样下去,反复,但直到14是错。50-44 B,B,C,A,B,A,A,
1对、2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只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3对、4对、5错(教育的平等)、6对、7错、8对(民族平等)、9对、10错(隐私权)、11错、12错、13对、14错、15错(残疾人保护法)、16错(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7 对、18错、19对、20 对。
BBAABAA(按你顺序来的)
绛旓細鎴戜篃鍘绛旈璁块棶涓汉椤 鍏虫敞 灞曞紑鍏ㄩ儴 鍏皯鐨勬潈鍒┿佽矗浠绘剰璇嗗拰鐙珛浜烘牸銆備汉鎬у钩绛夌殑鑷劧鍘熷垯鍐冲畾浜嗕汉浜虹敓鑰屾嫢鏈夊钩绛夌殑鑷敱鏉冨埄,鑰岃嚜鐢辨湰韬氨鏄敓鍛界殑鏈р憼,鐢熷懡鐨勫彂灞曞氨鏄笉鏂秴瓒婂悇绉嶅唴鍦ㄧ殑銆佸鍦ㄧ殑鏉熺細鑰岃揪鍒版洿楂樿嚜鐢卞鐣岀殑杩囩▼銆傛瘡涓涓叕姘戦兘搴旂煡閬撴嫢鏈変笉鍙墺澶恒佷笉鍙渚电姱銆佷笉鍙浆璁╃殑鍩烘湰鏉冨埄銆傝储浜ф潈銆佺敓...
绛旓細5銆侀獞鑷杞甯歌瘑 鎴戝浗鍗佷笘鐣屼笂鎷ユ湁鑷杞︽渶澶氱殑鍥藉锛屽崄涓栫晫鍏鐨勨滆嚜琛岃溅鐜嬪浗鈥濄傝嚜琛岃溅杞诲阀鐏垫椿锛岃溅閫熻嚜渚匡紝缁翠慨绠鍗曪紝骞朵笖涓嶄娇鐢ㄧ噧鏂欙紝鏃犲簾姘旀薄鏌擄紝鏃犲櫔澹帮紝鍥犳鐗瑰埆鍙椾汉闈掔潗銆備絾鏄紝鑷杞﹂潬楠戣溅浜虹敤鍙岃剼韪╁姩韪忔澘锛岀敱閾炬潯鏉ュ甫鍔ㄥ悗杞悜鍓嶆粴鍔紝鍦ㄨ杩涙椂瑕佺敤鍙屾墜鎻′綇杞︽妸鏉ユ帉鎻¢噸蹇冿紝鎺у埗鏂瑰悜銆傛墍浠ョǔ瀹氭у樊...
绛旓細鍙傚姞杈呭鐝垨鎵惧甯堣緟瀵硷細濡傛灉鏉′欢鍏佽锛岃冪敓鍙互鍙傚姞涓撲笟鐨勬硶鑰冭緟瀵肩彮鎴栬呮壘鏈夌粡楠岀殑瀵煎笀杩涜涓瀵逛竴杈呭銆備笓涓氱殑杈呭鍙互甯姪鑰冪敓鏇村揩鍦版帉鎻¤冭瘯鎶宸э紝鏇存湁鏁堝湴瑙e喅瀛︿範涓亣鍒扮殑闂銆傛讳箣锛屾彁楂樻硶鑰冧富瑙傞鐨勫垎鏁伴渶瑕佽冪敓鍦娉曞緥鐭ヨ瘑銆侀昏緫鎬濈淮銆绛旈鎶宸у拰鍐欎綔鑳藉姏绛夋柟闈㈣繘琛屽叏闈㈢殑鎻愬崌銆傞氳繃涓嶆柇鐨勫涔犲拰缁冧範...
绛旓細涓銆1銆佸 2銆侀敊 3銆侀敊 4銆佸 5銆侀敊 6銆佸 7銆侀敊 8銆侀敊 9銆侀敊 10銆佸 浜屻1.A 2.B 3.B 4.A 5.B 6.A 7.A 8.B 9.B 10.B 11.B 12.B 13.B 14.B 15.B 16.A 17.B 18.A 19. A 20.B 21.B 22.B 23.A 24.A 25.B 26.B 27.B 28.A 29.A 30.B 31...
绛旓細绗竴姝ワ細鎵撳紑鐧惧害锛屽湪杈撳叆妗嗕腑杈撳叆鈥滀腑鍥界壒鑹茬ぞ浼氫富涔夋硶寰嬩綋绯荤煡璇嗙珵璧涒濆悗锛岀偣鍑烩滅櫨搴︿竴涓嬧濄傜浜屾锛氬湪鍑虹幇鐨勬悳绱㈤〉闈腑锛岄夋嫨绗竴鏉♀滄櫘娉曠綉-鐧惧缃戠珯娉曞緥鐭ヨ瘑绔炶禌鈥濓紝鐐瑰嚮杩涘叆銆傜涓夋锛氳繘鍏ョ綉绔欏悗锛岄夋嫨鈥滅偣鍑昏繘鍏ョ珵璧涒濄傜鍥涙锛氳繘鍏ョ珵璧涢〉闈㈠悗锛屽湪宸﹁竟鐨勫鑸潯涓夋嫨鈥滅櫥闄嗏濃啋鍦ㄧ櫥褰曢〉闈㈢偣鍑...
绛旓細涓銆佹斂娌绛旈鍏紡 1.鍒濅腑鏀挎不姣忚鐨勭粨鏋 鏄粈涔+涓轰粈涔+鎬庝箞鍔(杩欎篃鏄仛姣忎釜涔犻鐨勬渶鍩烘湰鎬濊矾)銆 2...鏄粈涔?涓轰粈涔?鎬庝箞鏍?浠ヤ笅鎬濊矾鍏蜂綋鎬庝箞灞曞紑,搴斾互鏁欐潗鐭ヨ瘑涓轰緷鎹,涓嶅疁鐢熸惉纭銆 鈶 鏄粈涔堚-鐜拌薄...娉ㄦ剰鐐;寮曞叆鏉愭枡+鐭ヨ瘑璇勬瀽;绛旀缁勫悎:琛屼负璇勪环(琛屼负瀹氭т笌鍒ゆ柇)+閬撳痉瑙掑害+;娉曞緥瑙掑害+蹇冪悊鍝佽川鏂归潰銆11...
绛旓細(1)鐭ヨ瘑浜ф潈鍏锋湁鏃犲舰鎬с傚畠涓嶅悓浜庢苯杞︺佹埧灞嬬瓑绛夋湁褰㈢殑璐骇鏉(2)鐭ヨ瘑浜ф潈鍏锋湁娉曞緥鎬с傜煡璇嗕骇鏉冧竴鑸湪灞ヨ浜嗕竴瀹氱殑娉曞緥鎵嬬画鍚庢柟鑳藉彇寰(3)鐭ヨ瘑浜ф潈鍏锋湁涓撲笟鎬с傚嵆鎸囨硶寰嬬壒鍒瀹氭湭缁忕煡璇嗕骇鏉冩墍鏈夎呯殑鍚屾剰浠讳綍浜洪兘涓嶅緱鍗犳湁浣跨敤鍏剁煡璇嗘垨鎶鏈(4)鐭ヨ瘑浜ф潈鍏锋湁鍦板煙鎬с傚嵆鎸囧彈涓鍥界‘璁ゅ拰淇濇姢鐨勭煡璇嗕骇鏉冨彧鏈夊湪璇ュ浗澧冨唴鏈夋晥,...
绛旓細涓嬮潰璁╂垜浠潵浜嗚В涓涓鍒濅腑鏀挎不鐨绛旈鎶宸у惂!璇勫垎鏍囧噯 涓銆侀夋嫨棰 杩欑棰樺瀷涓鑸垎涓轰咯绉嶇被鍨,鐩撮夋硶涓庢帓闄ゆ硶,绗竴绉嶆槸鎸囨寜瀛︿範涔︾睄鐨鐭ヨ瘑鐩存帴鎸戦夊嚭姝g‘鐨勭瓟妗,浣嗘槸濡傛灉纰板埌姣旇緝鍥伴毦鐨勯鐩渶濂界洿鎺ユ槸浣跨敤鎺掗櫎鐨勬柟寮,涓鑸氨鏄夋嫨鍑犱釜姝g‘鎴栬呭畬鍏ㄩ敊璇殑绛旀,鐒跺悗鎱㈡參鎺ㄧ畻鍋氬嚭姝g‘鍥炵瓟,褰撳仛棰樼殑鏃跺欓渶瑕佸厛...
绛旓細闃查渿鍑忕伨娉曞緥娉曡鐭ヨ瘑••鍦伴渿绉戞櫘鐭ヨ瘑 1锛庛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闃查渿鍑忕伨娉曘嬩簬1997骞12鏈29鏃ョ粡绗叓灞婂叏鍥戒汉姘戜唬琛ㄥぇ浼氬父鍔″鍛樹細绗29娆′細璁氳繃锛岃嚜1998骞3鏈1鏃ヨ捣鏂借銆2锛庛婂北涓滅渷闃查渿鍑忕伨鏉′緥銆嬩簬1999骞10鏈25鏃ョ粡灞变笢鐪佺涔濆眾浜烘皯浠h〃澶т細甯稿姟濮斿憳浼氱11娆′細璁氳繃骞跺叕甯冩柦琛屻3锛庝慨璁㈠悗...
绛旓細3.鏌鍒濈骇涓涓鸿拷姹傚崌瀛︾巼,灏嗗勾绾ф垚缁╂渶宸殑涓夊悕瀛︾敓闄ゅ悕,璇ヤ腑瀛︿镜鐘簡鏈垚骞村鐢熺殑( )銆侫.浜烘牸灏婁弗 B.闅愮鏉 C.鍙楁暀鑲叉潈 D.浜鸿韩鏉4.銆婁腑鍗庝汉姘...鎴戜篃鍘绛旈璁块棶涓汉椤 鍏虫敞 灞曞紑鍏ㄩ儴 鍚堣偉甯傛暀鑱屽伐鈥滀簲浜斺濇櫘娉娉曞緥鐭ヨ瘑娴嬭瘯棰 鍙傝冪瓟妗 涓銆佸~绌洪 1.鍚勭骇鍚勭被鏁欒偛鐨勫叧绯 2.鍧囪 3.鍚岀瓑 鍚堟硶鏉冪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