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子华使于齐章

《论语集注》

使、为,并去声。○子华,公西赤也。使,为孔子使也。釜,六斗四升。庾,十六斗。秉,十六斛。

衣,去声。○乘肥马、衣轻裘,言其富也。 急,穷迫也。周者,补不足。继者,续有馀。

原思,孔子弟子,名宪。孔子为鲁司寇时,以思为宰。粟,宰之禄也。九百不言其量,不可考。

毋,禁止辞。五家为邻,二十五家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 言常禄不当辞,有馀自可推之以周贫乏,盖邻、里、乡、党有相周之义。 ○程子曰:「夫子之使子华,子华之为夫子使,义也。而冉子乃为之请,圣人宽容,不欲直拒人。故与之少,所以示不当与也。请益而与之亦少,所以示不当益也。 求未达而自与之多,则己过矣,故夫子非之。 盖赤苟至乏,则夫子必自周之,不待请矣。原思为宰,则有常禄。思辞其多,故又教以分诸邻里之贫者,盖亦莫非义也。」张子曰:「於斯二者,可见圣人之 用财 矣。」

《论语或问》

“张子曰:‘于斯二者,可见圣人之用财。’ 虽是小处,也莫不恰好,便是‘一以贯之’处。 ”

范氏曰:“夫子之道,循理而已,故‘周急,不继富’,以为天下之通义,使人可继也。”游氏曰:“‘饩廪称事’,所以 食功 也。今原思为之宰,而辞禄不受,则食功之义废矣。 盖义所当得,则虽万钟不害其为廉。 借使有余,犹可以及邻里乡党。”盖邻里乡党有相赒之义。尹氏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而冉求乃资之。‘与之釜’者,所以示不当与也。求不达其意,而请益,与之五秉,故夫子非之。”又曰:“原思之辞常禄,使其苟有余,则分诸邻里乡党者,凡取予一适于义而已。”

《论语新解》

子华:公西赤字,孔子早年弟子。

使于齐:孔子使之也。

冉子:《论语》有子、曾子、闵子皆称子,此外冉求亦称子,此冉子当是冉求。或疑为冉伯牛,今不从。或说:此章乃冉求门人所记,故称冉子。然此章连记两事,因记冉子之与粟,而并记原思之辞禄,以形见冉子之失,不应是冉求门人所记。《论语》何以独于此四人称子,未能得确解,但当存疑。

为其母请粟:冉求以子华有母为辞,代为之请也。粟米对文,粟有壳,米无壳。若单用粟字,则粟即为米。

釜:六斗四升为一釜。古量约合今量之半,三斗二升,仅一人终月之食。盖孔子以子华家甚富,特因冉求之请而少与之。

请益:冉求更为之请增。

庾:二斗四升为一庾。谓于一釜外再增一庾,非以庾易釜。或说:一庾十六斗,然孔子本不欲多与,不应骤加十六斗,今不从。

五秉:十六斛为一秉,五秉合八十斛。一斛十斗。

周急不继富: 急,穷迫义。周,补其不足。继,续其有余。 子华之去齐,乘肥马,衣轻裘。虽有母在家,固不待别有给养。故冉求虽再请,孔子终不多与。乃冉求以私意多与之,故孔子直告之如此。

原思:孔子弟子原宪,字思。

为之宰:为孔子家宰.当在孔子为鲁司空司寇时。或本以此下为另一章。

与之粟九百:家宰有常禄,原思家贫,孔子与之粟九百。 当是九百斛。 古制大夫家宰,用上士为之,原思所得,盖略当一上七之禄。以斛合石,一石百二十斤,二斛约重一石又半。汉制田一亩收粟一石又半,百亩收百五十石,舍二百斛。上士当得四百亩之粟,即八百斛,又加圭田五十亩,共一百斛,则为九百斛。 略当其时四百五十亩耕田之收益。

辞:原思嫌孔子多与,故请辞。

毋:毋,禁止辞,孔子命原思勿辞。

以与尔邻里乡党:谓若嫌多,不妨以之周济尔之邻里乡党。

本章孔子当冉有之请,不直言拒绝,当原思之辞,亦未责其不当。虽于授与之间,斟酌尽善而极严。而其教导弟子,宏裕宽大,而崇奖廉隅之义,亦略可见。学者从此等处深参之,可知古人之所谓义,非不计财利,亦非不近人情。

子华出使到齐国去,冉子代他母亲请养米。先生说:“给她一釜吧!”冉子再请增,先生说:“加庾吧!”冉子给了米五秉。先生说:“赤这次去齐国,车前驾着肥马,身上穿着轻袭。吾听说,君子遇穷急人该周济,遇富有的便不必再帮助。”原思当先生的家宰,先生给他俸米九百斛。原思辞多了。先生说:“不要辞,可给些你的邻里乡党呀!”

《论语注疏》

(作为两章)

前一章:

马曰:“子华,弟子公西华赤之字。六斗四升曰釜。

包曰:“十六斗曰庾。”

马曰:“十六斛曰秉,五秉合为八十斛。”

郑曰:“非冉有与之太多。”

[疏]“子华”至“继富”。

正义曰: 此章论君子当赈穷周急。 “子华使於齐”者,弟子公西赤字子华,时仕鲁,为鲁使适於齐也。“冉子为其母请粟”者,冉子,即冉有也,为其子华之母请粟於夫子,言其子出使而家贫也。“子曰:与之釜”者,夫子令与粟六斗四升也。“请益”者,冉有嫌其粟少,故更请益之。“曰:与之庾”者,夫子令益与十六斗也。“冉子与之粟五秉”者,冉有终以为少,故自与粟八十斛也。“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者,此孔子非冉有与之太多也。赤,子华名。适,往也。言子华使往齐国,乘驾肥马,衣著轻裘,则是富也,富则母不阙粟。吾尝闻之,君子当周救人之穷急,不继接於富有。今子华家富,而多与之粟,则是继富,故非之也。

○注“马曰”至“曰釜”。

正义曰:《史记·弟子传》云:“公西赤字子华。”郑玄曰:“鲁人,少孔子四十二岁。”云“六斗四升曰釜”者,昭三年《左传》:“晏子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干釜。”杜注云:“四豆为区,区斗六升。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是也。

○注“包曰:十六斗曰庾”,“马曰:十六斛曰秉”。

正义曰:案《聘礼记》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郑注云:“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籔者,今文籔为逾。”是庾、逾、籔其数同,故知然也。

后一章:

包曰:“弟子原宪。思,字也。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

孔曰:“九百,九百斗。辞,辞让不受。”

孔曰:“ 禄法所得,当受无让。 ”

郑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

[疏]“原思”至“党乎”。

正义曰: 此章明为受禄之法。 原思,弟子原宪也。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也。“与之粟九百,辞”者,孔子与之粟九百斗,原思辞让不受。“子曰:毋”者,毋,禁辞也。 孔子禁止其让,言禄法所得,当受无让也。 “以与尔邻里乡党乎”者, 言於己有馀,可分与尔邻里乡党之人,亦不可辞也 。

○注“包曰”至“邑宰”。

正义曰:《史记·弟子传》曰:“原宪字子思。”郑玄曰:“鲁人。”云“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者,《世家》云:“孔子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鲁司寇,大夫也,必有采邑。大夫称家,故以原宪为家采邑之宰也。

○注“郑曰”至“为党”。正义曰: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者,《地官·遂人职》文。案《大司徒职》云:“ 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故知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党也。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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