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发展过程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发展过程如下: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提出的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提及的关键词。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这一重要论断,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作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有制经济

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内在要素,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以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来之不易

1980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是:“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我国重新认识个体经济的起点。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我们党的文件第一次把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认识正式体现宪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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