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死刑犯如果在执行死刑之前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死刑犯就暂时不用执行死刑,等到死刑犯治好病情后,相关部门再重新选择执行死刑的日子。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就是因为死刑犯同样有生命权,法律规定生命权是任何人都无法被剥夺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在身患重疾的时候,也可以向有关人员提出医疗救助。

一、死刑犯行刑前突发重病,就暂时不用执行死刑

由于中国是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所以犯人的罪行如果特别恶劣,那么这些犯人就有可能被处以死刑。只不过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有可能会患上严重的疾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犯是否需要继续执行死刑,就成为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的日期不能够向后拖延,但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会排除一切意外可能。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那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身患重病的死刑犯同样有接受救助的权利,如果不对身患重病的死刑犯进行救治,那么这无疑是一种剥夺人权的做法,而这样的行为会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非议。

如果死刑犯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那么死刑犯行刑的日子就可以向后推迟,只不过行刑的日子向后推迟,不代表死刑犯就逃脱了法律制裁,只要死刑犯的病情彻底痊愈,死刑犯依然要面临执行死刑的命运。也许有人觉得这么做,浪费公共社会资源,但是在我看来,救助死刑犯恰恰是体现尊重人权的好办法。

二、死刑犯突发重疾不用执行死刑,是为了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权

死刑犯虽说是将死之人,但是死刑犯在没有执行死刑之前,毕竟也属于活生生的人,只要是活着的人,就享受和普通人同等的生命权。

如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一天,因为身患严重的疾病没有得到救助,那么死刑犯的生命权就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死刑犯生命权如果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必然会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有些人觉得死刑犯不配享有生命权,因为死刑犯之所以会被执行死刑,就是因为这些犯人犯下了严重的过错,对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以及负面影响,这些死刑犯的生命权不配得到尊重。

不过从法律层面来看,死刑犯就算犯下再严重的过错,死刑犯所享有的权利也不能够被随意剥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才会拥有如此强大的权威性。

三、死刑犯突发重疾不用立即执行死刑,是因为死刑日期可以择日选择

如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因为突发重病死亡的话,那么死刑犯在法律意义上就属于意外死亡,所以死刑犯就算已经离开人世,死刑犯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国家之所以会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犯人执行死刑,就是为了警告违法人员,如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意外死亡,那么执行死刑这件事情就没有起到教育意义。

执行死刑的日期并没有太严格的标准,只要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日期到来之前,能够保证身体的健康,死刑犯就可以执行死刑。如果死刑犯的健康出现问题,那么相关人员就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执行死刑的日期,必须要让死刑犯恢复健康,才能够保证死刑犯活到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如果没有让死刑犯活到执行死刑的那一天,那么法律对于犯人的惩罚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总结

虽然有些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会剥夺一些权利,但是死刑犯的生命权却是所有人都不能够剥夺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会力求公正公平,因为只有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才能够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是法律同样也需要一丝人情味。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是为了教化违法者,如果法律不能够起到教化违法者的意义,那么这样的法律显然不能够起到导人向善的作用。



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答案:不能!

死刑和死缓

严格意义上来说,死刑应当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虽然都属于“极刑”的范畴,但是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犯来说,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那么缓刑期满后应当予以减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后期根据服刑表现和悔过情况还可以继续减刑,但最低服刑年限不得少于25年或20年,在有生之年还是有机会改造出狱的。

相较于死缓,死刑立即执行则更为严厉,但这也并不意味著作出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罪犯当即就会被执行,事实上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罪犯有权上诉,所以不会立即“执行”;再者,即便死刑犯放弃上诉,凡是死刑的裁决,最高法院必然要对死刑裁决进行复核,且由最高法院长亲自签发死刑执行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死刑执行令的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也就是说,即便是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犯依然有上诉,或者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过程、执行令签发的过程、执行令签发后7天的交付期,因此“立即执行”只是相对于“缓期两年”所说的。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还用执行死刑吗

如果死刑犯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第二天免死通行令立刻生效,转送监外医院进行救治。犯人在伏法前,有权利享受刑前生命,无论患病轻重,监狱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对刑犯进行疾病医治,待犯人病情痊愈后,法院再商议执行死刑日期,死囚执行死刑前获得与监狱犯人同等对待,也是他们拥有的权利。

枪毙死刑或是注射死刑,犯人必须有健康的体魄进行,这属于正常执行死刑程序,虽然刑犯死罪难逃,但执行死刑伏法的程序管理要严格把关,不可以掉以轻心草率处理。

执行死刑的是死刑犯要面对的最终惩罚,也是执法部门要完成的一项任务,由于罪犯突发重病,很显然属于意外情况,导致执行死刑的任务无法按计划顺利完成,针对这种情况,一般是要启动临时应急方案的。

无论离执行日期有多久,首先要做的,就是保障罪犯的生命权,要及时对其采取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保证他的生命安全。其脱离生命危险后,要继续保证医疗,直到其状态能够达到顺利接受死刑刑罚的状态,再根据指令,对其执行死刑;如果其没有脱离危险,因疾病死亡,则会通知其家属,火化,并领取骨灰,这也意味著执行死刑任务自动取消。

该惩罚的惩罚,该奖励的奖励

死刑从审判、作出判决到复核、死刑令的签发等一系列过程都是十分严谨、严肃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言,只要还没真正到执行的那一刻,在此之前突发了重病,那么一定会得到保障医疗,绝对不会因为其是死刑犯就“放弃”治疗,这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在看守所里面,一切都是按照规则来进行:该惩罚的惩罚,该奖励的奖励,该保障的保障。作为死刑犯被执行死刑,是因为他犯了不可饶恕的错,他将用生命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但是,在法律剥夺他生命的前一秒,我们都会保障他的生命和健康,让他反省自己的错误并悔改,这不仅是出于人道的关怀,更是出于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法律的捍卫!



犯人马上要执行死刑了突发疾病,必须进行手术抢救。到底是该救还是不该救呢?反正是马上要死的人了,救也是白救,浪费金钱?

还没到他死的时候,必须进行抢救?答案当然是救!还要竭尽全力的进行抢救,因为还没到他死的时候,早一分钟都不行!这些时间可以他离开世界前最宝贵的黄金时刻,哪怕是在疾病的折磨中,至少他可以睁眼看着世界。

哪怕是明天要执行的死刑犯,他今天仍然有活着的权利

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对死刑犯来说,其生命经过法律审判,决定在明天正式对其生命进行收割,那么活到明天就是他的权利。即使今天生病了,突发的疾病还需要手术抢救,也不能考虑经济的原因而放弃对他的治疗,因为他还没到该死的时候。

这就是法律的刻板之处,可保护的恰恰是最可贵的人权,任何人在该活着的时候都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对死刑犯来说也是一样的,哪怕他罪大恶极,哪怕他马上要归西,但这些都不是今天可以放弃他生命的理由。

活着的权利,哪怕是一分钟,这对非当事人来说或许死是早晚的事,何必那么麻烦。而最后一刻仍然保障死刑犯活着的权利,更显出法治的公平性。

死刑执行前突发疾病,通常可以暂缓执行

前面已经说过,死刑犯在执行前突发疾病,羁押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及时抢救,为了对其生命进行抢救,那么就必须先申请对死刑暂缓执行。

这属于死刑执行前的特殊情况,需要报告核准部门批准,面对这种突发情况,通常就是第一时间抢救,然后申请暂缓死刑执行。

这是因为,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死刑犯所应受到刑罚虽然是死刑,这是根据他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等来决定的,并不能因为他突发疾病而改变之前确定的判决结果,提前让其死去。

暂停死刑执行后,何时恢复执行,需要根据身体恢复的情况,死刑执行评估,重新确立行刑的日子,让他在该死的时候死去,而不是死于突发情况等意外因素。

对待将死之人,为什么还要如此刻板的处理?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死刑犯的家属来说,如果死刑犯还没到行刑的时候就病死了,他们的内心都感受不到公平正义,感受到的是死刑犯的人权受到了侵犯。

既然是死刑犯,那么就必须用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来决定他的生死,而不是由意外因素和疾病因素导致其意外死去,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甚至会导致家属起诉,看管警察还很可能会被处以渎职罪。

其实这也不是刻板,而对法的敬重和遵守,是恪守法律程序和法律正义的体现,用极大的经济代价去维持短暂的生命延续,在法治面前并不吃亏。

结语

虽然这种突发情况,暂缓执行是极其少见的,大多数是因为害怕,紧张等导致出现身体的异常反应,从而展现出突发疾病的样子。在专业的医生检查判断后,发现是因为心理因素导致的行刑前反应,那么就会继续执行死刑。



死刑应当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虽然都属于“极刑”的范畴,但是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犯来说,如果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那么缓刑期满后应当予以减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后期根据服刑表现和悔过情况还可以继续减刑,但最低服刑年限不得少于25年或20年。

相较于死缓,死刑立即执行更为严厉

这也并不意味着作出立即执行的判决之后,罪犯当即就会被执行,事实上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罪犯有权上诉,所以不会立即“执行”;再者,即便死刑犯放弃上诉,凡是死刑的裁决,最高法院必然要对死刑裁决进行复核,且由最高法院长亲自签发死刑执行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死刑执行令的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也就是说,即便是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犯依然有上诉,或者最高法死刑复核的过程、执行令签发的过程、执行令签发后7天的交付期,因此“立即执行”只是相对于“缓期两年”所说的。

如果在执行前,死刑犯突发了疾病,会给予治疗吗?

可以很明确地说,可以!虽然死刑犯罪大恶极,但是其一些基本权利还是受保障的,这也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人性化关怀的要求。

再者,按照《监狱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无论是被判处何种刑罚的罪犯,他们的的医疗保健都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一旦患上疾病,在卫生防疫计划范围之内,都可以免费治疗,即便监狱内医院达不到治疗条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家属可以提出“保外就医”的要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被允许“保外就医”。

但是,“保外就医”的范围是不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的,只包括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这也是鉴于死刑立即执行罪犯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对于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言,在真正执行前,倘若其突发疾病,监狱内的医院会给予免费治疗,即便医疗条件受限无法彻底根治,也只能保守治疗,不存在“保外就医”的情况。

如果执行前一天突发疾病,第二天还能执行死刑吗?

别说是执行前一天突发疾病,就算是执行前1个小时突发疾病,该治疗的还是要治疗,这是出于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其合法的权益一定会受到保护。但是,突发疾病不会影响死刑执行的时间。一旦确立了死刑执行的时间点,一旦进入了死刑执行程序,只有在特定的6种情况下才能停止执行。

这6种情况包括: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罪犯怀孕;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从6种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来看,“突发重病”并不在范围之内,因此停止执行也就不存在。

对于以上6种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接下来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假设执行前发现罪犯怀孕,按照相关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接下来应当改判,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是极低的,因为前期都会进行体检;

再比如,如果发现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还是要继续的,但是需要重新下发死刑执行令,只有当核实真正需要改判的情形时,才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有一定的几率可以免于一死。

总结

综上所述,死刑从审判、作出判决到复核、死刑令的签发等一系列过程都是十分严谨、严肃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言,只要还没真正到执行的那一刻,在此之前突发了重病,那么一定会得到保障医疗,绝对不会因为其是死刑犯就“放弃”治疗,这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尊重。

但是真正到了执行的那一刻,“突发重病”又不属于停止执行的6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按照原计划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死刑犯,原本计划在第二天就要了,但却在行刑的前一天,突发重病,这种情况下,还能按正常计划执行死刑吗?这肯定是不可以的。

一. 法律虽然是无情的,但也是讲人道的。

法律是无情的,但也是讲究人道主义的。准备在第二天执行死刑的罪犯,却在前一天突发重病,这种情况下,肯定是要优先对罪犯进行治疗,并不能因为他马上要执行死刑了,就不管不顾。罪犯虽然犯了重罪,但他还是享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而生存权和救治权就是他的权利之一,所以即使他在第二天就要执行死刑了,但依然要对他进行救治,这是他个人的权利,也是医院医生的义务。

二. 病死与行刑死是两码事。

突发疾病病死与犯罪后受到法律制裁被执行死刑,虽然结果都是一样的,但从意义上来说却是两码事。每个人都会经过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没法违背,也就是说病死是属于自然死亡的一种;而被法律制裁后的执行死刑,却因为他因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后的一种惩罚,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思考与警示,所以虽然这两种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三. 是否按计划执行死刑,要看病人的情况来定。

那么罪犯是否还是按原来计划正常执行死刑呢?这个要看对罪犯发病后的救治情况来定。如果通过救治,病人转危为安,精神状态良好,身体迅速得到康复,那当然可以按原定计划执行死刑;反之,如果罪犯的病情不稳定,时好时坏,而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那这个行刑时间则需要再次决定。

综合以上分析,死刑犯在行刑前的一天突发重病,则需要对其进行基本的人道主义救治,是否能够按原定计划执行死刑,则需看罪犯救治后的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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