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下的犯罪传统分类

相关法理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的成立标准是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近年来,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层面,非常困扰考生的问题是,犯罪构成是采取两阶层、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应该说,任何一个国家,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故意杀死他人的行为都成立犯罪,但是,这些犯罪的成立要素采取何种排列组合方式,各国根据自己的司法习惯、国民观念、文化传统,采用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应当说,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对于认定犯罪的思维方式可能存在差异,但不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各种要件,有其自身的优劣。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作的划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划分重罪、轻罪,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将
      法定刑
      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强奸、盗窃、拐卖人口等。这些行为因违反了社会中的一般伦理道德,因此,古往今来、不分东西,均规定为犯罪。即便是不懂法的人,单凭- -般生活
      经验也能了解其社会危害性。
      (2)法定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主要是违反了统治秩序。如非法出租枪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逐步演变成自然犯。此外,有一些自然犯,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和公众价值观、道德观的变化,会出现自然犯的非犯罪化现象,例如,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害人的传统的自然犯,随着社会风俗的变化,其适用范围可能限缩。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一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时间或者空间上距离。
      (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 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例如,甲在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乙吃过毒药后,五个小时才死亡。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出现之间就存在时间差。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这种划分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实施中止行为防止既遂结果出现,进而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 盗窃罪。
      (3)
      继续犯
      :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凡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都是继续犯。在继续犯中,只要犯罪行为没有结束一直在继续,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典型案例]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丙在他人拐卖妇女过程中中途加入进来,拐卖妇女罪是继续犯,甲、丙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丙的行为也触犯了妨害公务罪。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属国事犯罪,其他犯罪则属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可以分为影响定罪的身份(真正身份)和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身份(不真正身份)。--真正身份犯,贪污罪、强奸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1) 亲告罪。只有被害人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亲告罪不等同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要广于亲告罪,亲告罪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的,也可能转为公诉案件。
      刑法规定亲告罪的原因在于,这种犯罪比较轻微;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1侮辱罪(《刑法》第246 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2) 非亲告罪。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和解,国家(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的案件。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 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刑法分则
      规定的最简单的罪状。--故意杀人 罪的一般规定。
      (2)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
      (3)减轻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中规定了,“情节较轻的,例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该条规定的前半段为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后半段为减轻犯。
      1《刑法》第238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就是影响量刑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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