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租界是付款租的吗?

当然是付款租的,因为租界一开始是清朝地方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外籍居民,避免“华洋混居”,划出的外国人聚居区,当然要向当地地主付租金。

《上海租地章程》第六条规定:“商定地价”。中英《虎门条约》白纸黑字写得很明白:英国人在中国租地,租金“以当地市价为准”。要么是付费给清政府,要么是付费给民间的地主。

英国人在广州租一块地,租期25年,每年租金六千元洋银。不但如此,得知英国人出手阔绰、一租就租一大片地,有的广州人竟然把英国人当作“大客户”来看待。

租借地

租借国通过条约获取。与租界所实行的工部局自治的管理形式不同,租借期内租借国在租借地内拥有并行使排它的主权,因此租借地具有殖民地性质。例如大连、青岛、威海卫、广州湾。

在中国,租界的法律地位最初是南京条约附件规定的:中国政府许可英国人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建造房屋以及永久居住的权利。

由于列国条约中一体均沾条款的存在,各国很快都享有了在通商口岸活动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合法谈判和武力胁迫的手段,将权利不断扩大,但唯一不变的就是租界只存在于通商口岸。诸如新界、旅顺、胶州湾等租借地则不同于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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