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拆迁补偿标准 张家港拆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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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金=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契税补贴。

房屋重置价=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成新率    

区位补偿金=区位价×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2)被拆迁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规定,由市价格、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订。

(3)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扩展资料:

拆迁的安置方式

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5、动迁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享受过安置补偿或政策优惠的,就不能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不能享受托底保障,但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得到房屋上的补偿。)

标准一 :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标准二 :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屋补偿金和区位补偿金组成,以现 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1)房屋补偿金=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契税补贴。房屋重置价=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成新率      区位补偿金=区位价×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确定由评估机构按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评估 确定。市区区位由市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被拆迁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规定,由市价格、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订。

(3)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      被拆迁房屋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自竣工之日(被拆迁房屋的《准建证》颁布之日起六个月为建设期)起至拆迁许可证颁 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评估重置价的基 础上另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补偿金。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你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和拆旧程度,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主动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决定,如果你感觉拆迁补偿不合理,可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解决。

张家港市建设局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张家港市规划局张家港市物价局 张建发(2003)71号 ★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为统一、规范全市农村房屋拆补偿安置标准和拆迁行为,特制定《张家港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张 家 港 市 建 设 局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张 家 港 市 规 划 局 张 家 港 市 物 价 局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抄送: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各镇党委 张家港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拆迁补偿原则 为了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除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杨新公路,北至张杨公路(港城大道以东)、振兴路(港城大道以西)的区域]以外的农村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自拆自建。(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乘合法建筑面积,加上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契税补贴进行补偿,同时安置拆迁定销房。拆迁定销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以建筑安装成本价与被拆迁人结算;超面积部分按拆迁定销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定销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拆迁定销房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价后的差价结算。(拆迁定销房指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①拆迁定销房建筑安装成本价是指房屋建筑成本与水电安装成本之和,由市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拆迁定销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②拆迁定销房楼层调节系数按照张政发(20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住宅房层次差价的代数和等于零(以六层楼房为例:二层为0,三层为+8%,四层为+7%,五层为-5%,六层为-10%)。(2)货币补偿:以拆迁定销房销售价格为基准:货币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拆迁定销房销售价格-建安成本价)]×合法建筑面积+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契税补贴。房屋重置价=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成新率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再安置拆迁定销房。(3)自拆自建:自拆自建是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乘合法建筑面积,加上装修评估值、附着物残余价值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补偿;对被拆除房屋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契税补贴。在经市政府批准的镇区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得自拆自建。在此以外范围,如果确需自拆自建的,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本村民小组可以安置宅基地的,或本村民小组无宅基地、但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可以调整并达成一致意见的;②属零星拆迁的。选择自拆自建方式的,由被拆迁人报经所在镇、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实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人,不再安置拆迁定销房。2、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和面积的认定:(1)被拆迁房屋及室内装潢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市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评估。室内装潢的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评估。(2)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由镇建设管理部门和镇国土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有疑义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裁定。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等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①有建房批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和建筑面积为准;②有建房批复,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房批复载明的产权人和建筑面积为准。③无建房批复的,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认定。④被拆迁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准建证》计户。3、附着物补偿被拆迁房屋的附着物按照《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房屋拆迁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张建发[2003]13号)的规定给予补偿。4、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搬迁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张建发[2003]12号)规定执行。(1)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规定的实际搬迁次数发放。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2元发放,发放中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发。(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发放,发放中不足200元的按每月200元计发。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为一年,被拆迁人均需自行过渡。不需产权调换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5、提前搬迁奖励(1)住宅房屋在拆迁人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为:每提前一天,按每平方米1元发放。提前期限的计算最高不超过15天,逾期不得奖。(2)增发奖金:拆迁人提前签订协议,提前完成搬迁,并在交出旧房钥匙时房屋完整、门窗齐全的(包括铝合金门窗),在按规定标准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增发奖金。具体标准为:以10天为计奖天数,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最高得奖5000元/户,逾期不得奖。如擅自拆除门窗等属补偿范围内物品的,按标准在补偿中等额扣除,并另扣增发奖的50%。6、非住宅房的认定(对私有住宅出租开店或自营开店的处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私房自营开业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场所在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具有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村镇建设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产权人、共有人(含配偶)或者同住直系亲属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属私房出租开业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场所在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具有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具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属直管公房原承租人开业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场所在合法建筑面积范围的证明;具有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原住宅房租赁房卡;具有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要具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4)属单位自有房屋自营开业或者出租开业的,按照私房自营开业、出租开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出租给他人居住、开店、经商的,由被拆迁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同时不另给承租人任何补偿。 第四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依法新建、扩建、改建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建筑功能为非住宅房屋,并实际作为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用途的房屋。1、土地补偿:对非住宅房屋的土地补偿,是指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补偿,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补偿。(1)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仅指财政拨款的单位)等组织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的土地补偿,按照其初始取得土地的方式及土地价格进行补偿。(2)对金融、保险、证券、盐业、烟草、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等专营性企业的非住宅房屋的土地补偿,属行政划拨土地,按其初始取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属出让土地,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扣除其土地已使用时间相应的出让金进行补偿。(3)对其他企业、单位及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的土地补偿,属行政划拨的土地,按原登记用途现行评估地价的60%补偿;属出让土地,按原登记用途现行评估价,扣除其土地已使用时间相应的出让金进行补偿。2、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及室内装潢评估: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及室内装潢评估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市建设局公布的当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3、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面积认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按文件规定属违章建筑部分,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由镇建设管理部门和镇国土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有疑义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最终裁定。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对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等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4、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附着物补偿: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附着物按照张建发(2003)13号文件《关于公布张家港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房屋拆迁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给予补偿。5、搬迁补助费:根据张建发(2003)12号文件规定,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确定。6、被拆除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按照张建发(2003)12号文件规定补偿。(1)6个月以上(含6个月):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0元,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50元;(2)5个月(含5个月)至6个月: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米200元,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20元;(3)4个月(含4个月)至5个月: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米150元,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90元;(4)4个月以下: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米100元,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60元;(5)先建后拆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助。7、被拆除非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根据张建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非住宅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搬迁的,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户按300元奖励;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按500元奖励;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的,每户按800元奖励;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按1500元奖励。 第五条 其它 1、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国土、规划、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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