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历史

现代韩国的选举制度始于1948年5月10日的普选,至今已经经历了16届国会议员的选举。1994年之前,韩国的选举法律体系包括《总统选举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法》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法》。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选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选举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同时为了营造一种健康、民主和和谐的选举文化,第十四届国会于1994年3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当防止法》(简称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即基于该法建立。
一、选举方法和议员定员
目前,韩国采用的选举制度是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用的制度,以小选区制为主,比例代表制为辅。全国区国会议员的选举部分采用比例代表制,即政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根据政党所获得票的比例分配议员名额。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政党可获得全国区国会议员议席:(1)在地区国会议员选举中获5席以上席位;(2)获有效投票5%以上的票数;(3)获0.3%至5%得票时分配一个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举行的本届(第十六届)国会选举为例,大国家党共得到38.96%的有效选票,因此在国会273个席位中占133席;金大中总统所在的新千年民主党获得35.86%的有效选票,在国会拥有115席;自由民主联盟得到9.8%的选票,在国会拥有17席。在全部273名国会议员中,以小选区制选出的地区国会议员为227名,以比例代表制选出的全国区国会议员为46名。地域选区选举国会议员采用小选区制。汉城特别市、6个广域市和道一级的议员选举同国会议员选举一样,也采用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而道以下议会的议员则全部由小选区选举产生。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一)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的国民享有选举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权。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以获得选民资格。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选区内的公民被列入选民名单,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选举权。选民名单的具体制作时间因选举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是选举日前的一个月之内。
(二)选区划分
在地方(自治区、市、郡)议会选举中一个选区所选议员人数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根据条例来确定。一般来说,80%的地方采用一选区选一人的小选区制。有关选区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总统与全国选区国会议员以全国为单位;地域选区国会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以该议员所在的选区为单位;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选举以该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区域为单位。每个选区必须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济州道的济州市为例:该市共有19个洞,其中两个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与其他洞合并组成选区,因此全市有17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共17名。
(三)候选人制度
长期以来,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候选人提名制度民主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特定政党和政治家操纵候选人的提名与推荐,使候选人提名制度成为只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工具。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执政党与在野党对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1995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候选人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须得到政党或选民的推荐。其中市以下地方选举中只有选民推荐一种形式,道以上才有政党和选民推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候选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选区参选。但若有其他选区20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推荐,也可在该选区参选。
在实行多党制的韩国,政党在国会议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韩国政治现实看,国会议员推荐的决定权主要由在中央党的干部会议与地区的党大会掌握。前几年,韩国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于候选人推荐问题上党内不同派别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最后导致政党内部的分裂。
候选人应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其目的是防止乱提名候选人和保证候选人的诚实性。缴付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是:总统选举3亿元;国会议员选举及自治区、市、郡长选举10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选举400万元;市、道知事选举5000万元;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选举200万元。如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返还保证金:在总统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为有效投票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时;地区国会议员选举和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中该选区每一名候选人平均得票数为50%以上时;在全国区国会议员选举中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当选时;候选人死亡时。符合返还条件时,可在选举结束后的30天以内办理返还手续,但应扣除选举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符合返还条件时,保证金归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使用。
(四)竞选活动
在韩国选举制度发展史上,竞选活动自由的限制与保障始终是影响国家政治生活全局的核心问题之一。《宪法》第116条对竞选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两项,即机会均等和选举公营制。选举法把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竞选活动自由原则、无报酬竞选活动原则与自由的竞选活动方法原则。
过去的选举法规定,只有选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竞选活动员才能进行竞选活动,而现行选举法中取消了对竞选活动员资格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党员、选民都有可能依法参加竞选活动。但现行选举法减少了一个候选人可动员的竞选活动员人数,并规定竞选活动员不能接受报酬,使竞选活动成为一种自愿服务性质的活动。同过去的选举法相比,现行选举法还扩大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会与形式,规定候选人可进行个人演说及讨论会。这就给广大选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扩大了选举的民主基础。
竞选活动自该候选人结束登录之日起到选举日前一天进行。法律禁止事前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法对竞选活动中采用的不同竞选活动方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宣传壁报、选举公报、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传品;利用新闻广告,宣传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政策及候选人的政见;利用集会如政党演说会与公开场所的演说、座谈等形式进行竞选活动。
在竞选活动主体方面的主要限制是:无所属候选人不得从特定政党得到支持或推荐;公务员不得利用其地位进行竞选活动;公务员不得对选举施加影响;社团、财团等团体在竞选活动中不得以团体或团体代表的名义表示对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等。除法律规定的选举事务所、选举联络所外,不得设立支持特定政党、特定候选人的选举促进委员会、后援会等机关和设施。任何人在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为竞选活动进行着书、上映、演出等活动。除选举法规定外,不得利用广播、新闻、通讯、杂志及其他刊物进行广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选举法严格禁止挨户访问、禁止签名运动、提供饮食品及对他人进行诽谤等行为。
选举法对政党参与竞选活动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党通过党内的定期刊物而进行的政纲、政策宣传,党员与候选人志愿者的集中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采用广告时,广告次数受限制,在总统选举中不得超过150次,并对广告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在竞选活动中制作的宣传候选人的宣传品的规格、发给党员的有关政策、政纲的宣传品的规格与分发的次数也要遵循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韩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计票、开票、当选、宣布当选结果等步骤。
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国会议员的平均投票率是78.7%。历届投票率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除总统和国会选举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级选举都是按照选举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的,每4年举行一次,而且在选举各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历届国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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