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什么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必须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2. 对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法律规定必须储存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中,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3. 在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禁止进行复制和摘抄的。
4. 在进行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时,必须指定负责人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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