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演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专案;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专案的范围、标准、物件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专案,仍然依照原定专案、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定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 *** 财政部门或者 *** 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
股权转让,行贿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

1、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2、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4、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钜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5、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备注:通常所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涉及刑法: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附则:(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十万元算不算钜额经济案?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资助恐怖活动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18日释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特别指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
员工低价购买高价公司商品属于那种罪行
一般情况下,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何罪之有?

如果是国有企业里出现这种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发生在私营企业里,这种行为如果是企业经营人员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低价出售,公司股东可以要求经营人员予以赔偿,但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中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和事件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坏、危害大。“情节严重”一词主要是在公法中出现较大,私法中很少见到。最典型的是《刑法》,《刑法.分则》中很多罪行都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但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释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刑法法条上各罪名自有不同,具体的对应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各有划分,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是在司法解释上明确,有的在判例上体现,当然有一定识别区间,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5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
法律规定贱卖国有资产应如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有中小企业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违反了什么
一、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或者经营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致使国有资产财产权遭受损失。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地划分为八种: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主要有四种:

(1)在发生评估时,根本不进行评估,只按帐面价值或者靠拍脑袋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

(2)在发生评估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不完全进行评估,往往将土地和无形资产排除在评估之外;

(3)对评估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或压低评估值,使评估成为流失的合法形式;

(4)在发生评估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低评估为目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

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擅自转让企业产权”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这类行为有如下特征:

(1)违反许可权,不经批准,擅自作主;

(2)受让方是非全民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为在全民内部,无论有偿无偿、价格高低都不属流失性质;

(3)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将仍有价值的资产作无偿处置。这三个特征也是构成此类流失行为的要件,如果低价转让是经过批准的,则构成了另外一种流失行为。

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这类行为的主体是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国有资产经营者和管理者,其行为主要有四种:

(1)在发包或者出租时,搞指定承包和租赁,不在竞价或招标中择优选择承包人和承租人;

(2)承包或租赁价格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使承包人、承租人直接获取不合理的利益或者通过转包、转租从中渔利;

(3)承包、租赁合同中没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硬性指标和保证条款;

(4)发包人和出租人对承包人、承租人有损国有资产的行为不知情、不制止、甚至恶意串通。这四种情况,在承包、租赁流失案中多数是并存的,而且往往由于承包人、承租人弄虚作假,使认定工作非常困难。

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这类行为,《公司法》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将企业国有资产以低于政策允许或市场合理价格折股,或者将部分国有资产不折股,或者随意将国有资产折成企业股,甚至无偿分送给个人,搞“内部职工股”,结果是减少或者是放弃国家所有者权益。

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类行为的具体内容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另外,还包括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收益、资产不入帐的行为。综合起来,违反财务管理的行为在几个方面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1)占用单位国有资产的状况得不到真实的反映;

(2)减少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

(3)使国有资产处于失控状态;

(4)为个人或少数人侵吞、蚕食国有资产提供了条件。可见,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既是直......
是不是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公家的钱花多花少都无所谓?
损害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箅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担任董监高的好处是第一:薪资待遇,第二:有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执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资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稽核并提出书面稽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资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档案、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资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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