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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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并实施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
第三条 实施本规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和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各级机构,各级领导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全面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会员代表为协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实行单位代表任期制,在同一届任期内,如发生人事变动,其代表人选,应作相应调整,并由会员单位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会员代表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工程爆破行业相关问题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关于涉及工程爆破行业改革发展的有关事宜;
(三)关于涉及工程爆破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决策的建议;
(四)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五)关于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六)其他。
第七条 议案内容应包括理由、说明、办法三部分,并署名提案人(或单位)及附议人(或单位)方可成为正式议案,议案内容须简洁明了,原则上一个议案只包括一项具体建议,以书面形式于理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到秘书处,由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八条 会员议案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10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暂时不能处理的,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
第十二条 表决程序:
(一)议案说明;
(二)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表决;
(四)统计表决结果;
(五)通报表决结果;
(六)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表决时,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四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由秘书长负责答复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主持人。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各会员单位协商提名,经大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30天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三章 理 事 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性质: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设置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工程爆破行业现状、企业产权多元化和规模不同的特点,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设置方式:采用理事单位常任制。凡理事单位的人事变动,由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有效性的规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开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时间: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持人: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因事不能参加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准备工作:理事会讨论的议程、工作报告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性质: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的名额: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讨论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副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讨论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职能划分及定员方案;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效性的规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持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事不能参加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准备:常务理事会的议程、工作报告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五章 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性质: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协会领导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步骤、处理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集体办公的一种工作方式和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吸取有关部门的正副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长的工作汇报;
(二)讨论通过新会员名单;
(三)交换工作情况,协调工作部署;
(四)讨论研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议程及时间;
(五)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较为重大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时间: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专委会的性质:专委会是协会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专业性质的工作机构,是各团体会员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与交流的场所,是领导、专家、企管人员共同探讨企业重大问题的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的设置:根据爆破工程特点,设置拆除爆破、土岩爆破、水下爆破、地下爆破等专委会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的成员:由会员单位、协会领导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四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由专委会推荐出席上级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专委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十四条 专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积极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与声誉;
(三)努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地向专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按专委会的要求,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按照专委会的委托,承办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专题调研,反映企业的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组织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围绕市场、安全、技术及施工管理等重大课题,开展专题研讨;
(三)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
(四)组织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学术报告会和现场参观;
(五)组织市内外的学习考察活动;
(六)举办展览,组织与本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
(七)组织开展爆破工程设计咨询、安全评估工作;
(八)编辑发行有关工程爆破的信息刊物、杂志,组织相关的资料汇编;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秘书处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委会的组织领导:
(一)专委会的工作,在协会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专委会小组的工作,在在专委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并对其负责;
(二)各专委会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三)各专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四)专委会的工作计划,由专委会正副主任共同研究制订,在专委会主任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专委会的活动方式:
(一)相互交流。由各成员单位轮流筹办,每年开展1至2次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活动。
(二)参观考察。专委员根据会员单位工作的需要,每年可组织1-2次相互观摩考察的现场活动。
(三)专题调研。由专委会组织领导、专家和企管人员参加的专题调研小组,开展专题调研,每年向协会推荐1-2份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
第七章 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的性质:秘书处办公会议是沟通各部门工作情况、研究日常工作、协调工作布置的例行会议。
第四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秘书处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正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会议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十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政府和上级协会有关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二)各部门(中心)通报近期工作情况,研究近期的重点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部署。
(三)讨论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报告、请示、方案的初稿。
(四)讨论研究协会各职能部门(中心)和各专委会提出的报告;
(五)讨论研究协会召开的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
(六)讨论研究秘书长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会议的时间:秘书处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五十二条 会议内容的贯彻:秘书处办公会议的有关议案,应编发《会议纪要》,上报有关领导机关,下发协会各有关部门,并抄送(或抄报)有关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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