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区今年盛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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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2-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 [1999] 1号)和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 [2000] 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的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2016年前完成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二)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休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补贴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在编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补贴标准为1623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23元/平方米•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副市级180平方米,正、副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级技师105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四、补贴计算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额=基本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额;

     基本补贴额=基本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3年前工龄×差额补贴面积;

     维修基金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

     差额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福利面积。

     (二)红军、**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100%、50%和40%。

     五、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

     采取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年度发放的方式,无论是否购房均发放住房补贴。

(一)对前7批已领取补贴和第8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老职工及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于2010年启动。

     (二)对其余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进行全员补贴,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5年发放,于2011年启动,2016年前发放完毕。

     (三)对领完补贴晋级的老职工发放增加面积的级差补贴,于2016年启动。

     六、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

     1.财政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市财政预算资金、直管公房售房款及其他可用于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

     2.定额补贴单位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单位自管房售房款、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确定年度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我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政策衔接

     (一)前7批已领住房货币补贴的老职工,增加面积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贴额。对原职务差额面积部分,已领满32年补贴的,不再重新计算;未领满32年补贴的,按原职务差额面积、原补贴标准和未满32年差额年份占32年的比例计算补贴额。

     (二)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动的老职工,在全部老职工领完住房货币补贴后,可申请级差补贴。

     (三)参改单位须为全体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档案及住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八、工作纪律

     (一)老职工在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福利性住房等有关情况。对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参改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参改单位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认定、审核、发放工作。

     (三)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附则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制定、调整本地区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既可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也可制定不高于本方案标准的住(购)房货币补贴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复后施行。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可利用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等。参改单位须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存储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后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参改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五)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

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福利性住房?

 答:夫妻双方除以市场行为(含继承、受赠个人所有权的住房)以外获得的住房,均视为福利性住房。

2、个人以不同形式出资的福利性住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1)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和动迁安置投资代建的住房,其中个人按市场价出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

(2)超出单位分配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以外,个人按市场价出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3)单位以交预付款的形式,实行的集资分房、集资购房、有偿分房,或其他形式个人部分出资获得的住房,后按房改政策理顺并办理了冲抵购房款的住房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为核定福利住房面积,须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购房合同等原始资料,或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3、集资建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职工参加单位实行集资建房获得的住房,由建房单位按当年建房造价和集资额,确定单位和个人所占的面积比例,单位面积为福利性住房面积,须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集资建房合同的原始资料或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集资单位原有规定的,仍以原单位规定为准。

4、解困房如何确定其福利住房面积?

答:职工全额出资购买的解困房(以产权证附记栏附记为准)按20%的比例,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5、购买公有(承租权)住房,又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为房改房的,是否算福利性住房?

答:按照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规定,以市场交易行为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属福利性住房。确认此行为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1)原承租人转让申请;(2)转让审批书;(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书;(4)个人按市场评估价的5%~10%向产权单位交纳的过户费收据;(5)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的备案手续。

6、离婚职工如何确定双方福利住房面积?

答:在大政发[1999]66号文件实施之前 (含6月30日)离婚且承租公房的,经协议、法院判决获得住房的一方算有房,另一方算无房;离异时住房已参加房改的,房改房面积均为双方的福利住房面积。1999年7月1日之后离婚的,家庭住房(公房、房改房)不论判给哪一方,均计为双方福利住房面积。

 7、转业军人居住军队住房的,如何确定面积?

 答:凡居住军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公寓房和配偶居住的地方公有住房双方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交回军队的,必须提供军队师以上出具的证明,单位要到军队核实。

8、高层框架结构的住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可在原住房建筑面积上折扣20%的面积,剩余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9、职工原取得的福利性住房,后由子女或父母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该套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职工原取得的公有住房,不论现在由谁承租、或谁为产权人,均视为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多套住房的,其面积应合并计算。由子女或父母承租、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应以分房单位为主,先确定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后,超过分房职工补贴面积标准的剩余面积,计为另一方(子女或父母)的福利住房面积,由双方单位共同核定、确认。

10、因购买房改房等原因,住房面积有变化的,按哪个面积确定?

答:按后一个住房所有权证(租赁证)记载的面积确定。

1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13万的职工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的面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领取13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以65㎡核定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按976元/㎡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若未达到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1623元/㎡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12、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福利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职工(配偶)已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凭军队上级部门的住房价格批文和购房合同、购房票据,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按976元/㎡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若未达到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1623元/㎡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13、职工调离单位的,住房补贴怎么办?

 答:职工因各种情况调离单位的,停止发放原单位的住房补贴,由新单位计发,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

14、外地职工调入大连或配偶在外地工作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须提供原所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在原地有公房、房改房或已出售的公房、房改房均为福利住房面积;将住房交回原单位的,按无房认定。该职工家庭在原地的住房情况须由职工原所在单位及配偶单位出具证明,并须经所在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部门或(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15、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时的职务与现职务不同(高或低),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前七批已参改的职工,按原参改时补贴标准(976元/㎡)、面积标准和参改时的职务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金额;按现行补贴标准(1623元/㎡)计发现任职务与现行面积标准的差额补贴金额。新参改的职工,按现行补贴标准(1623元/㎡)计发现职务面积的差额补贴金额。

16、新调整方案出台前,单位以不同形式进行的住房货币改革,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原房改办批复的单位住(购)房补贴办法仍有效,按原方案享受的住(购)房货币补贴面积,认定为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定额补贴的,按其当时职务核定成同期对应的市标补贴面积为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夫妻双补的,按该职工享受的补贴面积,分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单补加夫妻职级差补贴的,方案中涉及的职级差补贴面积,需计入配偶的福利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仍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7、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的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2000年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凡未居住军队住房,且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可按现行无房户的补贴政策计算补贴额,减去其在军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额,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转业干部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时,须提供在军队领取购房补贴的有关材料。

18、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19、参加市直机关干部解决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选择购买住房的, 若购房面积超出本人原职务补贴面积标准,在计算房价时,已按照本人的职务面积标准,给予了超出10平方米的政策优惠,因此,认定福利住房面积时,要在原补贴面积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若购房面积低于原职务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认定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

选择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本人现职务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差额面积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办理住房货币补贴须知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关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的管理制度,保证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顺利实行。依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和《大连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发放办法》制定本须知。

一、参改单位工作

首先成立本单位货币补贴领导小组,确定委托办理人、审核人等。

1、职工申报

(1)参改职工及其配偶要如实填写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配偶填写的职工住房信息必须由所在单位确认)。本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具结保证。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需提供:福利房房证、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2000年7月1日后户籍有迁移的,还需提交迁出地点的房证或相关证明。

(4)职工工作期间有工作单位变动的,需要提供原单位分调房及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要由本人具结保证。

(5)对住房情况确认不清,需要其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以上需职工提交的证件、资料及证明必须提供原件,由单位确定的审核人亲自复印、扫描并归档,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2、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要件齐全,符合规定。

按照职工所享受的福利性住房或领取的住房补贴、职务、工龄逐项进行审核。

A、住房审核的具体证件:

(1)夫妻名下房产证(夫妻户口簿所在地房证或曾得到过的福利房房证)或买卖手续、拆迁协议等材料。

(2)户口簿(2000年7月1日后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房证)。

(3)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

(4)婚姻证(结婚证、离婚证、协议或判决书)。

B、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的审核。

     (行政职务任命文、专业技术职称聘书或聘文)。

    C、工龄及离退休时间的审核。

     工龄按人事档案确定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以离退休证记载为准。

D、审核情况公示。

对审核后认为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福利住房情况及领补贴情况、工龄、职务、所享受标准)照相。

3、录入、扫描、上传、上报的内容。

   (1)按审核后的职工申报信息影印、录入和扫描。

   (2)上传至国土房屋分局。    

   (3)纸质材料归档、上报国土房屋分局。

   (4)填写《单位审核意见书》和《审核意见表》,并附补贴职工明细报国土房屋分局。

    以上资料经审核后,要设定专人管理,设定专人录入、影印、拷贝、上传、上报。

二、国土房屋分局复核

1、受理、查验单位上传、上报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件。

2、与住房信息查验系统数据库比对、审核。

3、审核结果处理。界定不清的回退单位处理。有问题的集中意见及时与住房保障中心沟通解决。

4、填写《审核意见书》意见,上传住房保障中心。

三、保障中心终审

1、受理(受理分局上传数据及上报的纸质资料)。

 

2、与住房查验等系统数据库对比。

3、填写《审核意见书》意见。

4、汇总各类审核数据。

5、内部抽查复审。

6、确认(三部门联合意见)形成批复意见。

四、补贴资金发放

参改单位到住房保障中心窗口领取单位补贴批复,办理职工补贴发放手续。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人员

申报审核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参改事业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77号,以下简称《方案》)发布以来,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市直机关、各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做好登记审核等工作,为货币补贴发放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统计汇总和调查摸底工作中发现,一些参改人员提供的材料、数据不准确,部分单位登记不认真,审核走过场,存在着瞒报、虚报等问题,给下一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也容易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为规范工作、明确要求、强化纪律,确保货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对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申报、审核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如实申报。凡参改的干部职工,要根据《方案》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采取舞弊欺骗等手段,伪造证件、假编材料,虚报、瞒报,确保所有上报证件真实、材料准确、结果有效。

二、认真审核。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审核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改人员上报的证件、材料要仔细查证,逐项审核确认,逐级签字负责,确保上报要件完备可靠。不得采取如突击晋职晋级、个别照顾等形式为个别人谋取利益。

三、严格把关。各参改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要加强教育,对责任部门和审核人员要加强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办公室、财务、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把好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防止发生违规问题。

四、加强监督。在个人申报,部门审核基础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参改人员申报情况公示,由领导审定签字。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凡未进行公示的单位不得上报。防止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发生。凡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照历史分(调)住房及掌握的住房、货币补贴情况,做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个整改,及时纠正。市国土房屋局将会同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对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监察机关将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土和房屋局  

 监察局

                          财政局

纠风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大连地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补什么时候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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