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有多少章和多少条?

\u300a\u4e2d\u534e\u4eba\u6c11\u5171\u548c\u56fd\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cd5\u300b\u7684\u7acb\u6cd5\u76ee\u7684\u662f\u4ec0\u4e48

\u76ee\u7684\u662f\u4e3a\u4e86\u9884\u9632\u548c\u51cf\u5c11\u7a81\u53d1\u4e8b\u4ef6\u7684\u53d1\u751f\uff0c\u63a7\u5236\u3001\u51cf\u8f7b\u548c\u6d88\u9664\u7a81\u53d1\u4e8b\u4ef6\u5f15\u8d77\u7684\u4e25\u91cd\u793e\u4f1a\u5371\u5bb3\uff0c\u89c4\u8303\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d3b\u52a8\uff0c\u4fdd\u62a4\u4eba\u6c11\u751f\u547d\u8d22\u4ea7\u5b89\u5168\uff0c\u7ef4\u62a4\u56fd\u5bb6\u5b89\u5168\u3001\u516c\u5171\u5b89\u5168\u3001\u73af\u5883\u5b89\u5168\u548c\u793e\u4f1a\u79e9\u5e8f\u3002
\u300a\u4e2d\u534e\u4eba\u6c11\u5171\u548c\u56fd\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cd5\u300b\u5b83\u662f\u7531\u4e2d\u534e\u4eba\u6c11\u5171\u548c\u56fd\u7b2c\u5341\u5c4a\u5168\u56fd\u4eba\u6c11\u4ee3\u8868\u5927\u4f1a\u5e38\u52a1\u59d4\u5458\u4f1a\u7b2c\u4e8c\u5341\u4e5d\u6b21\u4f1a\u8bae\u4e8e2007\u5e748\u670830\u65e5\u901a\u8fc7\uff0c\u81ea2007\u5e7411\u67081\u65e5\u8d77\u65bd\u884c\u3002\u4e00\u5171\u6709\u4e03\u7ae070\u6761\u3002

\u6269\u5c55\u8d44\u6599\uff1a
\u300a\u4e2d\u534e\u4eba\u6c11\u5171\u548c\u56fd\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cd5\u300b\u5bf9\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5b9\u6cd5
\u91c7\u53d6\u4e0b\u5217\u4e00\u9879\u6216\u8005\u591a\u9879\u5e94\u6025\u5904\u7f6e\u63aa\u65bd\uff1a
1\u3001\u5f3a\u5236\u9694\u79bb\u4f7f\u7528\u5668\u68b0\u76f8\u4e92\u5bf9\u6297\u6216\u8005\u4ee5\u66b4\u529b\u884c\u4e3a\u53c2\u4e0e\u51b2\u7a81\u7684\u5f53\u4e8b\u4eba\uff0c\u59a5\u5584\u89e3\u51b3\u73b0\u573a\u7ea0\u7eb7\u548c\u4e89\u7aef\uff0c\u63a7\u5236\u4e8b\u6001\u53d1\u5c55\uff1b
2\u3001\u5bf9\u7279\u5b9a\u533a\u57df\u5185\u7684\u5efa\u7b51\u7269\u3001\u4ea4\u901a\u5de5\u5177\u3001\u8bbe\u5907\u3001\u8bbe\u65bd\u4ee5\u53ca\u71c3\u6599\u3001\u71c3\u6c14\u3001\u7535\u529b\u3001\u6c34\u7684\u4f9b\u5e94\u8fdb\u884c\u63a7\u5236\uff1b
3\u3001\u5c01\u9501\u6709\u5173\u573a\u6240\u3001\u9053\u8def\uff0c\u67e5\u9a8c\u73b0\u573a\u4eba\u5458\u7684\u8eab\u4efd\u8bc1\u4ef6\uff0c\u9650\u5236\u6709\u5173\u516c\u5171\u573a\u6240\u5185\u7684\u6d3b\u52a8\uff1b
4\u3001\u52a0\u5f3a\u5bf9\u6613\u53d7\u51b2\u51fb\u7684\u6838\u5fc3\u673a\u5173\u548c\u5355\u4f4d\u7684\u8b66\u536b\uff0c\u5728\u56fd\u5bb6\u673a\u5173\u3001\u519b\u4e8b\u673a\u5173\u3001\u56fd\u5bb6\u901a\u8baf\u793e\u3001\u5e7f\u64ad\u7535\u53f0\u3001\u7535\u89c6\u53f0\u3001\u5916\u56fd\u9a7b\u534e\u4f7f\u9886\u9986\u7b49\u5355\u4f4d\u9644\u8fd1\u8bbe\u7f6e\u4e34\u65f6\u8b66\u6212\u7ebf\uff1b
5\u3001\u6cd5\u5f8b\u3001\u884c\u653f\u6cd5\u89c4\u548c\u56fd\u52a1\u9662\u89c4\u5b9a\u7684\u5176\u4ed6\u5fc5\u8981\u63aa\u65bd\u3002
\u53c2\u8003\u8d44\u6599\uff1a\u767e\u5ea6\u767e\u79d1--\u4e2d\u534e\u4eba\u6c11\u5171\u548c\u56fd\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cd5

\u4e2d\u534e\u4eba\u6c11\u5171\u548c\u56fd\u7a81\u53d1\u4e8b\u4ef6\u5e94\u5bf9\u6cd5
\uff082007\u5e748\u670830\u65e5\u7b2c\u5341\u5c4a\u5168\u56fd\u4eba\u6c11\u4ee3\u8868\u5927\u4f1a\u5e38\u52a1\u59d4\u5458\u4f1a\u7b2c\u4e8c\u5341\u4e5d\u6b21\u4f1a\u8bae\u901a\u8fc7\uff09

\u76ee \u5f55

\u7b2c\u4e00\u7ae0 \u603b \u5219
\u7b2c\u4e8c\u7ae0 \u9884\u9632\u4e0e\u5e94\u6025\u51c6\u5907
\u7b2c\u4e09\u7ae0 \u76d1\u6d4b\u4e0e\u9884\u8b66
\u7b2c\u56db\u7ae0 \u5e94\u6025\u5904\u7f6e\u4e0e\u6551\u63f4
\u7b2c\u4e94\u7ae0 \u4e8b\u540e\u6062\u590d\u4e0e\u91cd\u5efa
\u7b2c\u516d\u7ae0 \u6cd5\u5f8b\u8d23\u4efb
\u7b2c\u4e03\u7ae0 \u9644 \u5219

\u51717\u7ae0\uff0c70\u6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 瀵绘眰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嬫枃鏈
    绛旓細绗叓鏉 鍥藉姟闄㈠湪鎬荤悊棰嗗涓嬬爺绌躲佸喅瀹氬拰閮ㄧ讲鐗瑰埆閲嶅ぇ绐佸彂浜嬩欢鐨勫簲瀵瑰伐浣;鏍规嵁瀹為檯闇瑕,璁剧珛鍥藉绐佸彂浜嬩欢搴旀ユ寚鎸ユ満鏋,璐熻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宸ヤ綔;蹇呰鏃,鍥藉姟闄㈠彲浠ユ淳鍑哄伐浣滅粍鎸囧鏈夊叧宸ヤ綔銆 鍘跨骇浠ヤ笂鍦版柟鍚勭骇浜烘皯鏀垮簻璁剧珛鐢辨湰绾т汉姘戞斂搴滀富瑕佽礋璐d汉銆佺浉鍏抽儴闂ㄨ礋璐d汉銆侀┗褰撳湴涓浗浜烘皯瑙f斁鍐涘拰涓浗浜烘皯姝﹁璀﹀療閮ㄩ槦鏈夊叧璐熻矗浜虹粍鎴愮殑绐...
  • 鍝簺鍗曚綅鎴栭儴闂ㄩ渶瑕佹寜鐓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嬭繘琛屽簲鎬ョ煡...
    绛旓細鏍规嵁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嬬殑鏄庣‘瑙勫畾锛屽幙绾т汉姘戞斂搴滃強鍏剁浉鍏抽儴闂ㄣ佷埂绾т汉姘戞斂搴滃拰琛楅亾鍔炰簨澶勮礋鏈夌粍缁囧簲鎬ョ煡璇嗗浼犲拰蹇呰搴旀ユ紨缁冪殑閲嶈鑱岃矗銆傝繖閮ㄦ硶寰嬩簬2007骞8鏈30鏃ラ氳繃锛岃嚜鍚屽勾11鏈堣捣瀹炴柦锛屾棬鍦ㄤ繚闅滃叕姘戝拰鍗曚綅鍦ㄧ獊鍙戜簨浠朵腑鐨勫簲瀵硅兘鍔涖傛牴鎹硶鏉¤姹傦紝浠讳綍鍗曚綅鍜屼釜浜哄湪鎶ラ佺獊鍙戜簨浠朵俊鎭椂锛屽繀椤...
  • 鏍规嵁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嬬殑瑙勫畾
    绛旓細涓銆佹牴鎹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嬬殑瑙勫畾锛屽浗瀹跺缓绔嬪仴鍏ㄧ獊鍙戜簨浠堕璀﹀埗搴︼紝骞堕噰鍙栦簡澶氱搴斿鎺柦鏉ラ闃插拰搴斿绐佸彂浜嬩欢鐨勫彂鐢熴傚悓鏃讹紝鏀垮簻銆佷紒浜嬩笟鍗曚綅浠ュ強鍏皯涓汉閮芥湁鐩稿簲鐨勮矗浠诲拰涔夊姟鍙備笌鍒扮獊鍙戜簨浠剁殑搴斿宸ヤ綔涓備簩銆1.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曠殑鐩殑鍜屾剰涔夛細璇ユ硶鐨勭洰鐨勬槸閫氳繃寤虹珛鍋ュ叏鐨勯璀﹀拰搴旀ョ鐞嗕綋鍒...
  • 绐佸彂鍏叡浜嬩欢绠$悊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
    绛旓細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曚簬2007骞8鏈30鏃ョ粡绗崄灞婂叏鍥戒汉姘戜唬琛ㄥぇ浼氬父鍔″鍛樹細绗簩鍗佷節娆′細璁璁氳繃锛岃嚜鍚屽勾11鏈1鏃ヨ捣姝e紡瀹炴柦銆傝繖閮ㄦ硶寰嬪叡鍒嗕负7绔70鏉★紝鍐呭娑电洊浜嗘诲垯銆侀闃蹭笌搴旀ュ噯澶囥佺洃娴嬩笌棰勮銆佸簲鎬ュ缃笌鏁戞彺銆佷簨鍚庢仮澶嶄笌閲嶅缓銆佹硶寰嬭矗浠讳互鍙婇檮鍒欑瓑澶氫釜鏂归潰銆傚叾涓昏鐩爣鏄闃插拰鍑忓皯绐佸彂浜嬩欢鐨...
  • 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曡缁嗕粙缁
    绛旓細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曡缁嗚瀹氫簡鍥藉鍦ㄥ簲瀵瑰悇绫荤獊鍙戜簨浠舵椂鐨勯闃层佸簲鎬ュ噯澶囥佺洃娴嬨佹晳鎻淬佹仮澶嶄互鍙婄浉搴旂殑娉曞緥璐d换銆傝嚜2007骞11鏈1鏃ヨ捣锛岃娉曟寮忓疄鏂斤紝浠ョ‘淇濆浗瀹剁粺涓棰嗗涓嬬殑鍒嗙骇璐熻矗搴旀ョ鐞嗕綋鍒跺緱浠ユ湁鏁堟墽琛屻傛牴鎹硶寰嬶紝鍚勭骇鏀垮簻闇寤虹珛鍋ュ叏搴旀ラ妗堜綋绯伙紝鍏紑鍗遍櫓婧愪俊鎭紝骞跺埗瀹氬簲鎬ョ鐞嗙粍缁囥侀璀︽満鍒...
  • 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曠浉鍏虫秷鎭
    绛旓細2012骞7鏈30鏃ワ紝鏂扮枂缁村惥灏旇嚜娌诲尯姝e紡瀹炴柦浜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嬬殑鍔炴硶锛岃鍔炴硶鍦ㄨ嚜娌诲尯绗崄涓灞婁汉澶у父鍔″鍛樹細绗36娆′細璁腑宸茶幏寰楀璁氳繃锛屽苟浜8鏈1鏃ヨ捣寮濮嬫墽琛屻傝繖涓涓炬帾瀵逛簬鏂扮枂鍦板尯鍏锋湁閲嶈鎰忎箟銆傚簱鐑タ路涔板悎鑻忔彁锛屾柊鐤嗙淮鍚惧皵鑷不鍖哄厷濮斿父濮斻佸壇涓诲腑锛屽己璋冦婂疄鏂藉姙娉曘嬬殑鍑哄彴鏃ㄥ湪棰勯槻鍜...
  • 姹熻嫃鐪佸疄鏂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嬪姙娉曠鍥涚珷 搴旀ュ缃笌鏁...
    绛旓細姹熻嫃鐪佸湪绐佸彂浜嬩欢搴斿涓紝涓ユ牸閬靛惊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嬪姙娉曪紝纭繚搴旀ュ缃笌鏁戞彺宸ヤ綔鐨勯珮鏁堣繘琛屻備竴鏃︾獊鍙戜簨浠跺彂鐢燂紝鍘跨骇浜烘皯鏀垮簻浣滀负鍏堟湡澶勭疆涓讳綋锛屼細杩呴熼噰鍙栨帾鏂芥帶鍒朵簨鎬佸彂灞曪紝鏍规嵁浜嬩欢瑙勬ā锛岀敱鍘跨骇鑷崇渷绾т汉姘戞斂搴滃垎绾ц礋璐e缃紝璺ㄥ尯鍩熶簨浠跺垯鐢变笂涓绾ф斂搴滃叡鍚屽鐞嗐傛斂搴滀細鏍规嵁浜嬫佸崌绾ф儏鍐碉紝閫傛椂...
  • 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曡嚜浠涔堟椂鍊欒捣鏂借
    绛旓細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嬬敱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鍗佸眾鍏ㄥ浗浜烘皯浠h〃澶т細甯稿姟濮斿憳浼氱浜屽崄涔濇浼氳浜2007骞8鏈30鏃ラ氳繃锛岃嚜2007骞11鏈1鏃ヨ捣鏂借銆傝娉曞緥鍏变竷绔70鏉°傜幇琛岀獊鍙戜簨浠跺簲瀵规硶鑷2007骞村叕甯冩柦琛屼互鏉ワ紝涓烘姉鍑诲湴闇囥佹椽姘淬侀洦闆啺鍐汇佹柊鍐犺偤鐐庣柅鎯呯瓑鎻愪緵浜嗛噸瑕佹硶寰嬪埗搴︿繚闅滐紝鍙戞尌浜嗛噸瑕佷綔鐢ㄣ傝繎骞存潵...
  • 鏍规嵁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绐佸彂浜嬩欢鍙戠敓鍚,浠ヤ笅瑙勫畾姝g‘鐨...
    绛旓細銆愮瓟妗堛戯細A 鏈鑰冩煡鐨勬槸绐佸彂浜嬩欢鍙婂叾搴斿鐨勫垎宸ャ傛牴鎹銆婄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曘嬶紝鍘跨骇浜烘皯鏀垮簻瀵规湰琛屾斂鍖哄煙鍐呯獊鍙戜簨浠剁殑搴斿宸ヤ綔璐熻矗锛涙秹鍙婁袱涓互涓婅鏀垮尯鍩熺殑锛岀敱鏈夊叧琛屾斂鍖哄煙鍏卞悓鐨勪笂涓绾т汉姘戞斂搴滆礋璐o紝鎴栬呯敱鍚勬湁鍏宠鏀垮尯鍩熺殑涓婁竴绾т汉姘戞斂搴滃叡鍚岃礋璐c
  • 鏍规嵁涓崕浜烘皯鍏卞拰鍥界獊鍙戜簨浠搴斿娉曠獊鍙戜簨浠跺簲瀵瑰伐浣滃疄琛屼粈涔堜负涓籣鐧惧害...
    绛旓細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娉曘嬬浜旀潯 绐佸彂浜嬩欢搴斿宸ヤ綔瀹炶棰勯槻涓轰富銆侀闃蹭笌搴旀ョ浉缁撳悎鐨勫師鍒欍傚浗瀹跺缓绔嬮噸澶х獊鍙戜簨浠堕闄╄瘎浼颁綋绯伙紝瀵瑰彲鑳藉彂鐢熺殑绐佸彂浜嬩欢杩涜缁煎悎鎬ц瘎浼帮紝鍑忓皯閲嶅ぇ绐佸彂浜嬩欢鐨勫彂鐢燂紝鏈澶ч檺搴﹀湴鍑忚交閲嶅ぇ绐佸彂浜嬩欢鐨勫奖鍝嶃傜鍗佸叓鏉 搴旀ラ妗搴斿綋鏍规嵁鏈硶鍜屽叾浠栨湁鍏虫硶寰嬨佹硶瑙勭殑瑙勫畾锛岄拡瀵圭獊鍙...
  • 扩展阅读:中国爆发大规模传染病 ... 国家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 突发事件处理七个步骤 ... 中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上海突发惨烈事故 ... 近期发生的突发事件 ... 我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 国家安全十大事件调查 ... 一份完整的突发事件 ...

    本站交流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欢迎反馈与建议,请联系电邮
    2024© 车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