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已,孙某不在家时,张某吃住在孙某家。2019年8月一天,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孙某没有告诉妻子,当晚往家里赶,回到家时已是深夜,孙某没有惊动妻子,简单洗濑,摸黑上床,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惊醒后,顺手打开床头灯,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孙某本欲停止,张某示意孙某继续。原来,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父亲不舒服,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程序正义并不等于事实正义。譬如一个人到衙门去告状,本身就有理,却因为缺乏证据而输掉了官司,那么,所有的审案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人主观作恶,也没有人偏向恶人,但审案的结果就是让善良的人吃了亏。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法律是善的,毕竟没有完全惩恶扬善,也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古代法律具备道德属性,随意性比较大,尤其是执行的时候,顾及道德,就一定会出现贪赃枉法的行为,并且不容易监督。也就是说,古代法律本身不具备善恶属性,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往往让人们失望,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失望了。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

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某发现真相后,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人们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引用法律要对人们负责。虽然中国古人和今人都“厌讼”,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趋利避害,不愿意为了打官司破费钱财,但现代法律确立之后,应该引导人们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诉诸法律,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更要提供一种诉求途径,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让人们实际获得权利。


当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按照张某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法律是中性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每个人都要违法为前提,视每个人都是恶人,设立底线和惩罚规则。要是对法律抱有很大的幻想就错了,而瞧不起法律,认为从来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就错了。现在毕竟不是古代,当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吧,但前提是懂法,守法,而不是一个法盲。



本案中,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某发现真相后,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已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按照张某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结束语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一个男子回到家中,与家里的“妻子”发生关系,事后发现,这个“妻子”不是妻子,而是妻子的闺蜜。男子的行为,应该不构成违法。原因有三个:一个是男子未采用暴力与之发生关系;一个是女子自愿;一个是女方没追究。

一、男子的行为,没有不妥

男子回到家中,并不知道这个女子不是妻子。而是觉得,突然回家,是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所以也就没有多想,与之发生了关系。而对方也没有任何反对。事后才发现,这个人不是妻子,而是妻子闺蜜。

他不知道这个人是妻子闺蜜,而且是他不知道妻子会睡在自己的房间里。按照法律规定,这不属于强奸。强奸是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他没有采用暴力的方式,也没有违背对方的意愿。等到事情结束,才发现了问题。这对于男子而言,是一个误会。对于女子而言,也是。毕竟,这个事情,不是两个人希望的。

要是按照强奸罪来论处的话,对于男子而言,处罚太重了。因为强奸罪的起刑点是三年。要是男子因为此事到监狱中,那么,他妻子和闺蜜的关系,基本上也到此为止了。

主要是男子的行为,并没有不妥。晚上回到家里,谁能想到自己床上睡的人,不是妻子,而是妻子闺蜜。晚上回家,也不开灯,自然也不会认出对方,才会导致这种错误的发生。

这个事情,男子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采用强制的方式,所以不能算是强奸,过失强奸也不算。因为这个事情发生的过程,没有强制的行为出现。

二、在这个过程中,女子没有反抗

男子回家的时候,虽然是抹黑爬上床,但是,与女子发生关系的时候,女子没有反抗。有人抬杠说,要是女子喝醉了,没有抵抗力,这种情况是不是可能?的确是,但是,这种概率有多大?

很多事情,不排除有这样的因素存在。罗翔老师曾说过,法律强调的是大概率事情。在自己的家里,在自家的床上躺着的,大概率是自己的妻子,而不是妻子闺蜜。

发生关系的时候,男子也不会想到,这个人是妻子闺蜜。主观上没有强迫的想法,行为上也没有。而对方也没有反抗,对于男子而言,这是一个正常的事情。没有想到,事情发生了,才发现,这个人不是妻子。

要说男子承担法律责任,那也太冤枉了。因为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女子并没有反抗,也没有喝醉酒的状态。既然如此,就可以从法律上认为,女子是自愿的。若是自愿的话,男子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要是这样还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这个法官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他忽视了人之常情。对于男子而言,也不是很公平。毕竟,这个事情,不是他希望发生的。

三、女子没有追究,男子不应该被判违法

男子和妻子闺蜜发生关系后,女子没有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报警处理。有人说,可能是要与他妻子继续相处,碍于情面,不予追究,女子只能是自认倒霉了。也有这个可能!

不管女子是怎么想的,她没有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说明这个事情,她是默许了。既然是默许,男子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要是女子报警称被强奸了,那么,男子可能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但是,女子没有这样做,可能是为了给彼此留个颜面。这也说明女子是善良的,男子的行为,从其本意而言,是正当的。只是没想到,床上的人,是妻子闺蜜。既然这个闺蜜没有追究男子,那这个事情,就过去了。

男子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必要到监狱中服刑了。不过,这也是一个警示,即便在自己家里,也要弄清楚床上的人,是谁。要是出现这种“美丽的错误”,导致夫妻间的关系不和,那就不好了。

若是男子妻子知道这种事情,不知道会作何感想。之后还会不会邀请闺蜜到家里,那就不知道了。要是因此闺蜜之间出现裂痕,应该是闺蜜没有想到的。但是,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尴尬,是难以避免的。

所以说,在做事情之前,要确认一下。要是货不对板,赶紧调整一下。别弄得大家都难以见面。这个故事里的男子,应该是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过,他应该不用担心承担法律问题了。大家觉得,这个男子,是值还是亏?



这种情况男子是否违法取决于女子是否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如果女子有意愿则男子不构成强奸罪,就不违法,属于道德缺失;如果女子被强迫,则男子属于强奸罪,就构成违法。而女子的意愿指的是在清醒状态下的意愿。

一、若女子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则男子不构成违法

一女子因事出差期间,由于该女子的闺蜜经常在女子家居住,所以女子出差之后其丈夫将闺蜜当成女子欲与闺蜜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情不是随便就能进行的,在发生性关系之前闺蜜和丈夫都知道了对方是谁,但是闺蜜并没有反抗,反而暗示男子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男子也并没有推辞,于是二人发生性关系。

在这个实例中男子并不构成犯罪。首先,男子与闺蜜发生性关系是经过允许的,闺蜜并没有做出反抗,所以男子不构成强奸。闺蜜和男子都违背了道德,但是尚且没有触犯法律,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说如果女方愿意发生性关系男方一般不构成犯罪。

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出轨的事才如此频繁,不触犯法律就意味着失去了一层禁锢,单靠道德约束是没有很大威慑效果的。事实证明男性在性关系方面的抵抗力是非常差的,对于道德约束也没有特别强的概念,所以个人觉得出轨行为还是有必要纳入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具体而定。

二、若女子反抗仍被迫与男子发生性行为,则男子违法

若女子反抗仍被迫与男子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男子就属于强奸罪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以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是该罪行最鲜明的两个特征。

虽然男子是错把女子当成妻子,但是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期间女子除非昏迷不清醒否则不可能会没有反应,如果男子是强迫女子发生性行为,那么他就犯了强奸罪。


这是强奸罪的基本情况,男子强迫,女子反抗无效,构成犯罪是必然的。男子侵犯了女子的人身安全,将女子当做发泄工具,无视女子的反抗诉求,既违反了法律有违背了道德,应该按律量刑,并且对女子付出身体与精神赔偿。并且还有一种可怕的情况:如果男子患有性疾病或者艾滋等传染病,那么被侵犯的女子受害更加严重,甚至危及生命。

因为女性的力气是低于男性的,所以女性在反抗的时候往往会输给男子,造成被迫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很多男性强奸犯对于自己的生理行为无法进行应有的控制,所以就需要采取强制手段——法律,来规范约束,使其不损害其他人的身心安全与正当权利。

三、女子的意愿是指在清醒情况下的意愿

因为存在很多受害女子被迫愿意的情况——比如女子事前被灌酒醉酒、被下药导致昏迷等等,在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无法界定女方是否愿意,但也构成男子强奸罪。另外,如果女方有精神问题,男子也属于构成犯罪,因为这类女性对性行为没有概念,所以也对侵犯没有概念。

这就无形中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安全,女性和男性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就需要法律的格外保护。我们在影视剧中也经常会看到类似的情节,比如公司聚餐或者酒吧Ktv,女子被男子灌酒或者下药失去意识被迫发生性行为,艺术来源于生活。但也因此产生了维权难的情况,女性维权过于困难。

这里给出建议,万一有女性朋友遭遇到了被迫发生性行为的情况,首先要以自己的生命安全为要,在被迫于生命和性行为之间作出选择的时候要选择前者。其次被侵犯之后不要立刻清洗身体,要立刻到警局与医院报警并留取犯罪证据。最重要的是要明白作为受害者女性没有自轻自贱的理由,反而应该振作起来,与侵犯者作出斗争。并且要学会治愈自己的内心。



男子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因为他没有强迫女子,而且没有任何主观意图要和女子发生关系。

家住黑龙江的小王,正在事业的起步阶段,所以经常出差,虽然有一些抱怨,但是想想为了自己的事业还是忍了。妻子小丽是一个非常害怕孤独的人,为了排解孤独,小丽在丈夫出差期间,邀请自己的闺蜜小红到自己的家里居住,因为二人关系非常要好,所以她们都住在小丽的卧室。

一天小丽和小红和往常一样,洗漱完毕之后就上床准备睡觉了,但是小丽的电话突然响了,原来是自己的母亲打来的,目前告诉小丽她的父亲身体不舒服,小丽焦急万分,于是连夜驱车前往母亲的住处,而家中只留下了小红。

所谓无巧不成书就是这样,就在这天小王出差回来了。回到家中,小王并没有开灯,因为他怕吵醒正在熟睡的妻子,于是简单洗漱完毕就上床睡觉了。因为夫妻二人分隔时间比较长,所以小王动了歪心思,于是就把躺在床上的小红当成了妻子,和她发生了GX。半睡半醒之间的小红,突然清醒过来,看着小王虽然目瞪口呆,但是她并没有制止。

小王和小红准备收拾残局时,却发现小丽突然回到了家中,看到二人做出的丑事,小丽非常的气愤,而闺蜜小红却说是小王强奸自己,自己并不是有意的,并选择了报警。 

公安部门针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最终给出的处理结果是小王并不存在强奸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强奸罪指的是利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胁迫妇女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所谓的其他手段是利用别的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而此次案例中小王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也没有将小红灌醉。之所以和小红发生关系,是因为他认为躺在床上的是自己的妻子,这属于过失强奸,并没有主观意向要和小红发生关系。此次事件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要有明确的主观意向。除此之外,在过程中小红并没有进行阻拦,而是示意小王继续,这也就是明显的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因此所谓的强奸罪完全不存在。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判罚也更为细致和明确。对于类似这种半推半旧的案件,会明确去分析当时妇女的认知能力。比如说年龄是否已经超过14周岁,当时的精神状况;同时还会去分析案发时妇女的反抗能力,比如说是否受到他人胁迫,对于目前所处的环境是否有明确的认知,以及妇女自身的身体状况。值得一提的是,利用灌醉他人的手法和他人发生关系也是属于强奸,因为这属于其他手段中的使妇女不知反抗。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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