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 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 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 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 杖刑 。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 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 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 私刑 ”。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 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这里的“ 寄猳 ”就是指通奸行为。

在古代,逛窑子是允许的,但与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与妻子之外的女人发生为爱鼓掌的行为就属于“奸”,男女之间“奸”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奸、二是和奸。 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时代不同,关于通奸之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到了现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属于道德问题,逛窑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说法,在古代都是讲和奸。

先秦时期的律令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妻有外夫者宫”。 这里说到了通奸的人会被处以宫刑,宫刑是非常屈辱,残忍的一种刑罚,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经受过屈辱的宫刑。

到了秦朝时,对于通奸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破坏别人家庭的都没好下场。秦律规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无罪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同理妻子杀了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没事的。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像嬴政的母亲赵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过没人敢在太后身上执行律令。

汉朝时,关于通奸的刑罚要轻一些了,两汉时期男女关系十分混乱。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汉律对于通奸的规定是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城旦舂是两种处罚,其中城旦是专门针对男性的处罚,就是筑城的意思,而舂是针对于女性的处罚,也就是舂米。虽然刑罚比较轻,但期限却是无期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不过汉文帝改革后,期限最高变成六年了。

唐朝的时候,虽然皇家男女关系混乱,但对通奸之人的处罚也不算很轻。《唐律》中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也就是说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会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板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伤。

七出之条就是从唐朝开始,假如妻子与他人通奸,这就属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认先奸后娶,也就是说,假如两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关系后再结婚,法律仍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风靡,使得对于封建女性束缚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统》中,关于通奸写到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也就是说,对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人家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对于通奸的处罚严酷程度到达顶峰,允许捉奸,允许动用私刑,甚至于可以当场杀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还有很奇葩的一点,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时必须要捉奸捉双,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板子的。

因为通奸可以动用私刑,所以民间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猪笼,电视剧中就经常有浸猪笼这样的场景。

到了民国时,通奸还是作为罪名存在的,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奸的罪名就被废除了,现在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不过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视为丑恶行为,男女通奸被发现后两人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历朝历代对犯通奸罪的女人处罚也不相同,但是有 共同的特征——很严厉 。

在 秦朝 ,一旦发现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直接处以极刑 ,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

在 汉朝 ,先是延续了秦朝的刑罚,汉文帝时期相对比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会被处以 宫刑 。

在 唐宋 时期,因为国风比较开放,对通奸罪更为宽容。犯人只需要 在监狱中待上两三年 ,就可以出来,至少没有生命危险。

在 元明清 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又变得严厉起来。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 脱去裤子,接受杖刑 ,且不说杖刑带来得皮肉之苦,在众目睽睽之下脱下裤子,已经是对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处罚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 在清朝 ,丈夫在妻子受罚后,还可以 将妻子卖给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骑木驴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脱光,将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从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罚才算结束。

幽闭

男人宫刑,女人幽闭。所谓幽闭,就是用木棍狠狠地击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宫剥落。女子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浸猪笼

这是我们在电视剧中最常看到的处罚,将通奸的男女装进猪笼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说什么。

总而言之,古代对通奸及其厌恶,尤其是对通奸的女子极其残忍。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诗经序》说到:“ 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

但《诗经序》中也提到:“ 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 ”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说:“ 食色性也 ”,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会无视礼义,管不住自己下半身。这时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处罚不合乎礼义的罪责,例如通奸。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坏生殖机能,可谓十分残忍。

虽然《尚书》规定很严厉,但是到了孔子说的“ 礼崩乐坏 ”的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赵氏孤儿”案的诱因了。赵婴齐是晋国大夫,和侄媳妇赵庄姬私通,导致了“赵氏孤儿”惨案。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认为“淫奢逾制”,应该用刑罚加以制裁。李悝编写的《法经·杂律》中规定:“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此时通奸仍然延续《尚书》规定,对通奸之女施以宫刑。

秦始皇时期,因为母亲和嫪毐通奸,还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对于通奸尤为深恶痛绝,法律规定也及其严苛。

《秦律》规定对通奸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史记·始皇本纪》说:“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杀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汉朝,对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汉末三国时期,曹操专好人妻,还霸占了张绣婶婶,逼得张绣反叛,差点丢了性命。

两晋南北朝不说,命都朝不保夕,谁还在乎那点破事。

隋唐开始,人们对待通奸又开始严厉。

唐律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元朝法律《大法令》规定:“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杀死通奸之人和杀死强奸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也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

《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清朝法律借鉴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许对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如果只是杀死奸夫,丈夫没有追究奸妇责任,官府仍然有权利追究奸妇的责任。

我们看影视剧中对于奸夫淫妇的处置,如浸猪笼、阴刑、木驴等,多来自清朝时期。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当然了,某些特权阶层并不受法律约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古代女子深屈简出所以与人通奸的几率也很小,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与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了通奸罪的相关法律,当然在民间也会有私刑的毕竟在当时女性通奸是罪大恶极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而一旦被发现那下场是非常惨不但要受到变态的酷刑还会受到万人辱骂就连娘家也会受到牵连。
古代还有一种“妇刑”又称兽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总之在古代通奸被发现是很惨的,就算到了现在虽然不会有酷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里。《尚书》里有一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这句话的意思是,男女之间如果通奸,那么是要受“宫刑”的。

说到“宫刑”,有些人就纳闷了,男性的宫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阉割”,那么什么是女性宫刑呢?

女性宫刑又叫“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在《尚书》里。

至于“幽闭”是怎么回事,在《碣石剩谈》中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也就是说,最早的“幽闭”是用木棒不断打女性肚子,最终让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到了后来,对于“幽闭”之刑,执行方法也变得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听了就觉得害怕。

《坚瓠集》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在清朝顺治年间。有一个人,看上了一个大户人家的奶娘。

大户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谁都能碰的,这人就经常偷偷和奶娘见面,时间久了,两人日久生情,最终决定偷偷房事。

“纸里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既然是大户人家,又怎么能容忍自己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为了惩罚这个奶娘,这家老爷竟然请人打造了一把小锁。

小锁打好之后,老爷又让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两个阴唇部位钻了小孔,然后将小锁锁上,还把钥匙丢进了井里。

受到这样的刑罚,奶妈真是痛不欲生,阴部就是走路都觉得疼痛,最终还是请了开锁匠,才打开了锁。

这种执行“幽闭”之刑的方法,真是变态至极。

“幽闭”之刑,后来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说文》一书里,把“啄”解释为击打的意思。其实“啄刑”也是用东西击打女性,不过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击打女性“趾骨”致其破碎,其实这里所说的“趾骨”,就是女性阴部那块骨头,也就是说是要用东西不断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一来,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

“幽闭”在《诗经·大雅》里也解释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坏女性阴道,不过这次手段更加残忍。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长王王后昭信,因为和一个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风吃醋,处处打压陶望卿,陶望卿最终投井自尽。

陶望卿死后,昭信还觉得不解气,就让人把她的尸体打捞上来,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进陶望卿阴道,摧毁她的阴部。这就是所谓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贞洁,在男尊女卑的 社会 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惩处手段,真是有些令人发指。

说起这个,我有点想吐槽啊,为啥通奸罪里,总是女人受到的惩罚最重啊。不仅身体受罚,还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么劈腿之类的事,那“荡妇羞辱”就来了。

当然,古代对女人更为苛刻。

1.沉河 不用说,就是扔河里淹死。

2.浸猪笼 就有点惨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进猪笼(装猪仔的竹笼)里,在开口处拴上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罪行轻些的,就让其露出口鼻,浸若干时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过程中,还让许多人围观。

3.坐木驴 最为羞辱残酷.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桩,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话在木桩顶端,使木桩戳入阴 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受折磨,然后押赴刑场处决.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对于那些怀了“野种”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诛。

2.唐朝略有松动:"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正当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之《刑法志》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袭元朝的规定,只是加了三杖,变以杖九十。

这些通奸罪的刑罚通常只针对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规定中才有“与其相奸者,亦同”的条款。

由于古代贞操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头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强 奸,最后羞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强人打死,方才显得贞烈,否则即使旁人选择原谅,也会受到他人白眼,约等于受活刑。

由于礼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与人私通,也被归于通奸,受上述刑罚。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轨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罚与侮辱也远高于男性,是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 社会 ,婚内出轨事,人们对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这也是 历史 传统的影响吧。

何谓“通奸罪”呢?简单的说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是古代的一种罪名,随着 社会 的发展,当今 社会 没有了“通奸罪”,它现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换言之,现如今对“通奸”持宽容态度,只要不影响 社会 稳定,男女之间的私情自我约束和检点就行了。

这一点儿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对通奸是坚决打击的,并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有多严厉?

据上古时《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

即没收男女“工具”,实施“宫刑”,这对于“奸夫淫妇”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这应该是对“通奸”最严厉的惩罚。

【秦朝】对通奸,即“私通”一般处以极刑,规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杀之。也就是说私刑也合法,规定对淫妇人人得而诛之。这是很严厉的刑罚。

【汉朝】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即延续秦时法律,一旦发现奸夫淫妇可杀之。

值得一说的是,汉文帝刘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动了恻隐之心,说别杀死奸夫淫妇了,把他们阉割了吧。说实话,这样做还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渊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统,他反隋时还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无所谓,故唐朝是最开放的朝代。比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诗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其实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轮美奂,现在看来其实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痴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鉴于此,唐朝对通奸罪罕见的宽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宋朝】赵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继承了下来,奸夫淫妇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宫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对男女性事越宽容,不知亲们赞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刚开始对通奸很仁慈,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当场捉奸杀死奸夫淫妇,也就是说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可把奸夫淫妇送官府,官府对不忠妻子进行惩罚。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我估计超过八十大板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轨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番改革。但在处罚“私通”方面继承了元朝的法律。不过在打女人屁股进行了细分:“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关后,允许抓奸,允许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诱奸”这一条,“诱奸”原称“刁奸”。按清朝规定:“对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国】民国时期《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关于通奸罪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从一而终”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是“零容忍”。由于允许私刑,由此派生出“侵猪笼”、“骑木驴”这两种民间惩罚。

【侵猪笼】就是指把犯人放到猪笼里投到河里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经常用此惩罚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猪笼”原本是方便运猪的工具,到后来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长或者长辈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淫妇装进猪笼,罪行轻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长有生杀大权。

【骑木驴】把偷情的女人或者淫妇放到一个木驴状的凳子上,凳子中间竖着一根长半尺的木橛子,刚好插入淫妇的下体。

衙役们抬起木驴去刑场,在行进的路上,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动,淫妇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听来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卖力的抖动,亲们脑补一下场景去吧。

淫妇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达刑场后基本站不起来了,随后淫妇被砍头。

【打屁股】把淫妇的下衣褪去,当着众人的面行杖刑,这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

古代的女人对屁股包裹的很严实,没见过阳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给观看者以强烈的刺激,而对受刑者则是莫大的屈辱。

讲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体的痛强似百倍,这也是官府对淫妇实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杀了。

文/秉烛读春秋

我是 历史 伶俜者,你来问我来答。

在古代影视剧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会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惨一点儿,就要浸猪笼了。

而在中国 历史 上,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从徒刑到当场杖毙。不过在每个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罚也会较轻,女的要更重。

秦朝对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诛之,不需要报告官府,而且杀人无罪。

汉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杀。

唐宋两朝较为温和,一般以徒刑为主,这也是受了当时胡文化的影响。

元明两朝又恢复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罚时,还必须脱衣受刑。

清朝入关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基本上也是杀死通奸者无罪,女的脱衣杖刑。

现代的通奸划分为了道德问题,不再接受刑罚,能监督这一行为的只有 社会 的舆论和自己的理智了。不过据说现在正在考虑将其加入刑法当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谈恋爱或者有过性行为。古代律法非常森严,而女性对性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则会受到各种具有侮辱性的残酷的惩罚。换句话说,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来换取一时之欢乐。

具体的惩处手段有很多。

1.浸猪笼

浸猪笼是影视剧里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也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猪笼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浸猪笼主要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来举行。具体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然后用绳索将她吊起来,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情节严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骑木驴

木驴就是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骑木驴之苦。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驴上,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她的下体,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3.“缝阴术”

缝阴术属于私刑。就是用针线把女性外阴部位硬生生缝合起来,具体实行起来极为下流,所以一般只有民间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据说有两种使用情形,一是丈夫处理自己红杏出墙的妻子,二是妻子用来对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闭

幽闭属于宫刑中的一种。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写到,说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落下某个器官,此后只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还有一种椓窍法,效果同幽闭之刑一样,都是为了摧毁女性的阴部。

总的来说,古代处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惨绝人寰的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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