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

\u5173\u4e8e\u5904\u7406\u6c11\u95f4\u501f\u8d37\u7684\u76f8\u5173\u6cd5\u5f8b\u89c4\u5b9a\u548c\u53f8\u6cd5\u89e3\u91ca

\u6839\u636e\u300a\u6700\u9ad8\u4eba\u6c11\u6cd5\u9662\u5173\u4e8e\u5ba1\u7406\u6c11\u95f4\u501f\u8d37\u6848\u4ef6\u9002\u7528\u6cd5\u5f8b\u82e5\u5e72\u95ee\u9898\u7684\u89c4\u5b9a\u300b\u7b2c\u4e00\u6761\u3000\u672c\u89c4\u5b9a\u6240\u79f0\u7684\u6c11\u95f4\u501f\u8d37\uff0c\u662f\u6307\u81ea\u7136\u4eba\u3001\u6cd5\u4eba\u3001\u5176\u4ed6\u7ec4\u7ec7\u4e4b\u95f4\u53ca\u5176\u76f8\u4e92\u4e4b\u95f4\u8fdb\u884c\u8d44\u91d1\u878d\u901a\u7684\u884c\u4e3a\u3002
\u7ecf\u91d1\u878d\u76d1\u7ba1\u90e8\u95e8\u6279\u51c6\u8bbe\u7acb\u7684\u4ece\u4e8b\u8d37\u6b3e\u4e1a\u52a1\u7684\u91d1\u878d\u673a\u6784\u53ca\u5176\u5206\u652f\u673a\u6784\uff0c\u56e0\u53d1\u653e\u8d37\u6b3e\u7b49\u76f8\u5173\u91d1\u878d\u4e1a\u52a1\u5f15\u53d1\u7684\u7ea0\u7eb7\uff0c\u4e0d\u9002\u7528\u672c\u89c4\u5b9a\u3002
\u6269\u5c55\u8d44\u6599\uff1a
\u6839\u636e\u300a\u6700\u9ad8\u4eba\u6c11\u6cd5\u9662\u5173\u4e8e\u5ba1\u7406\u6c11\u95f4\u501f\u8d37\u6848\u4ef6\u9002\u7528\u6cd5\u5f8b\u82e5\u5e72\u95ee\u9898\u7684\u89c4\u5b9a\u300b\u7b2c\u4e5d\u6761\u3000\u5177\u6709\u4e0b\u5217\u60c5\u5f62\u4e4b\u4e00\uff0c\u53ef\u4ee5\u89c6\u4e3a\u5177\u5907\u5408\u540c\u6cd5\u7b2c\u4e8c\u767e\u4e00\u5341\u6761\u5173\u4e8e\u81ea\u7136\u4eba\u4e4b\u95f4\u501f\u6b3e\u5408\u540c\u7684\u751f\u6548\u8981\u4ef6\uff1a
\uff08\u4e00\uff09\u4ee5\u73b0\u91d1\u652f\u4ed8\u7684\uff0c\u81ea\u501f\u6b3e\u4eba\u6536\u5230\u501f\u6b3e\u65f6\uff1b
\uff08\u4e8c\uff09\u4ee5\u94f6\u884c\u8f6c\u8d26\u3001\u7f51\u4e0a\u7535\u5b50\u6c47\u6b3e\u6216\u8005\u901a\u8fc7\u7f51\u7edc\u8d37\u6b3e\u5e73\u53f0\u7b49\u5f62\u5f0f\u652f\u4ed8\u7684\uff0c\u81ea\u8d44\u91d1\u5230\u8fbe\u501f\u6b3e\u4eba\u8d26\u6237\u65f6\uff1b
\uff08\u4e09\uff09\u4ee5\u7968\u636e\u4ea4\u4ed8\u7684\uff0c\u81ea\u501f\u6b3e\u4eba\u4f9d\u6cd5\u53d6\u5f97\u7968\u636e\u6743\u5229\u65f6\uff1b
\uff08\u56db\uff09\u51fa\u501f\u4eba\u5c06\u7279\u5b9a\u8d44\u91d1\u8d26\u6237\u652f\u914d\u6743\u6388\u6743\u7ed9\u501f\u6b3e\u4eba\u7684\uff0c\u81ea\u501f\u6b3e\u4eba\u53d6\u5f97\u5bf9\u8be5\u8d26\u6237\u5b9e\u9645\u652f\u914d\u6743\u65f6\uff1b
\uff08\u4e94\uff09\u51fa\u501f\u4eba\u4ee5\u4e0e\u501f\u6b3e\u4eba\u7ea6\u5b9a\u7684\u5176\u4ed6\u65b9\u5f0f\u63d0\u4f9b\u501f\u6b3e\u5e76\u5b9e\u9645\u5c65\u884c\u5b8c\u6210\u65f6\u3002
\u7b2c\u5341\u56db\u6761\u3000\u5177\u6709\u4e0b\u5217\u60c5\u5f62\u4e4b\u4e00\uff0c\u4eba\u6c11\u6cd5\u9662\u5e94\u5f53\u8ba4\u5b9a\u6c11\u95f4\u501f\u8d37\u5408\u540c\u65e0\u6548\uff1a
\uff08\u4e00\uff09\u5957\u53d6\u91d1\u878d\u673a\u6784\u4fe1\u8d37\u8d44\u91d1\u53c8\u9ad8\u5229\u8f6c\u8d37\u7ed9\u501f\u6b3e\u4eba\uff0c\u4e14\u501f\u6b3e\u4eba\u4e8b\u5148\u77e5\u9053\u6216\u8005\u5e94\u5f53\u77e5\u9053\u7684\uff1b
\uff08\u4e8c\uff09\u4ee5\u5411\u5176\u4ed6\u4f01\u4e1a\u501f\u8d37\u6216\u8005\u5411\u672c\u5355\u4f4d\u804c\u5de5\u96c6\u8d44\u53d6\u5f97\u7684\u8d44\u91d1\u53c8\u8f6c\u8d37\u7ed9\u501f\u6b3e\u4eba\u725f\u5229\uff0c\u4e14\u501f\u6b3e\u4eba\u4e8b\u5148\u77e5\u9053\u6216\u8005\u5e94\u5f53\u77e5\u9053\u7684\uff1b
\uff08\u4e09\uff09\u51fa\u501f\u4eba\u4e8b\u5148\u77e5\u9053\u6216\u8005\u5e94\u5f53\u77e5\u9053\u501f\u6b3e\u4eba\u501f\u6b3e\u7528\u4e8e\u8fdd\u6cd5\u72af\u7f6a\u6d3b\u52a8\u4ecd\u7136\u63d0\u4f9b\u501f\u6b3e\u7684\uff1b
\uff08\u56db\uff09\u8fdd\u80cc\u793e\u4f1a\u516c\u5e8f\u826f\u4fd7\u7684\uff1b
\uff08\u4e94\uff09\u5176\u4ed6\u8fdd\u53cd\u6cd5\u5f8b\u3001\u884c\u653f\u6cd5\u89c4\u6548\u529b\u6027\u5f3a\u5236\u6027\u89c4\u5b9a\u7684\u3002

  现行有效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你好!下文是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网页链接



  • 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娉曞緥瑙i噴
    绛旓細娉曞緥涓昏锛姘戦棿鍊熻捶 绾犵悍鐨 娉曞緥甯歌瘑 涓昏鏈変互涓嬪嚑鐐癸細 1銆佷汉姘戞硶闄㈠鏌 鍊熻捶 绾犵悍妗堜欢鐨勮捣璇夋椂锛屾牴鎹皝涓诲紶璋佷妇璇佺殑鍘熷垯锛岃姹傚師鍛婃彁渚涗功闈㈠熸嵁;鏃犱功闈㈠熸嵁鎴栨棤娉曟彁渚涚殑锛屽簲鎻愪緵蹇呰鐨勪簨瀹炴牴鎹垨涓庤嚜宸辨棤鍒╁鍏崇郴鐨勪袱浜轰互涓婄殑璇佷汉璇佽█锛屾潵鏀寔鑷繁鐨勪富寮狅紝鍚﹀垯灏嗘壙鎷呰触璇夌殑鍚庢灉銆 2銆佹牴鎹浉鍏 娉曞緥...
  • 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鍙告硶瑙i噴
    绛旓細鏈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庝慨鏀广堝叧浜庡鐞姘戦棿鍊熻捶妗堜欢閫傜敤娉曞緥鑻ュ共闂鐨勮瀹氥夌殑鍐冲畾銆嬬涓娆′慨姝o紝鏍规嵁2020骞12鏈23鏃ユ渶楂樹汉姘戞硶闄㈠鍒ゅ鍛樹細绗1823娆′細璁氳繃鐨勩婃渶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庝慨鏀广堟渶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庡湪姘戜簨瀹″垽宸ヤ綔涓傜敤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宸ヤ細娉曘嬭嫢骞查棶棰樼殑瑙i噴銆夌瓑浜屽崄涓冧欢姘戜簨绫鍙告硶瑙i噴鐨勫喅瀹氥嬬浜屾淇...
  • 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绠¤緰鏉鐨勬硶寰瑙勫畾
    绛旓細娉曞緥鍒嗘瀽锛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灞炰簬鍊熸鍚堝悓绾犵悍,鑰屽熸鍚堝悓绾犵悍灞炰簬鍚堝悓绾犵悍銆傛牴鎹垜鍥界浉鍏虫硶寰嬫硶瑙勭殑瑙勫畾锛屽悎鍚岀殑绠¤緰鏉冪‘瀹氫竴鑸湁浠ヤ笅鍑犵鎯呭喌锛1銆佽鍛婁綇鎵鍦颁汉姘戞硶闄㈢杈栵紱2銆佸悎鍚屽饱琛屽湴浜烘皯娉曢櫌绠¤緰锛3銆佸弻鏂瑰崗鍟嗙‘瀹氥傛硶寰嬩緷鎹細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姘戜簨璇夎娉曘嬬鍗佷竷鏉 鍩哄眰浜烘皯娉曢櫌绠¤緰绗竴瀹℃皯浜嬫浠讹紝浣嗘湰娉...
  • 娉曞緥鏄浣曡瀹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鏃舵晥鐨
    绛旓細鎴戝浗銆婃皯娉曞吀銆嬬涓鐧惧叓鍗佸叓鏉¤瀹氾紝鍚戜汉姘戞硶闄㈣姹備繚鎶ゆ皯浜嬫潈鍒╃殑璇夎鏃舵晥鏈熼棿涓轰笁骞淬娉曞緥鍙︽湁瑙勫畾鐨勶紝渚濈収鍏惰瀹氥傝瘔璁兼椂鏁堟湡闂磋嚜鏉冨埄浜虹煡閬撴垨鑰呭簲褰撶煡閬撴潈鍒╁彈鍒版崯瀹充互鍙婁箟鍔′汉涔嬫棩璧疯绠椼傛硶寰嬪彟鏈夎瀹氱殑锛屼緷鐓у叾瑙勫畾銆備絾鏄紝鑷潈鍒╁彈鍒版崯瀹充箣鏃ヨ捣瓒呰繃浜屽崄骞寸殑锛屼汉姘戞硶闄笉浜堜繚鎶わ紝鏈夌壒娈婃儏鍐电殑锛屼汉姘...
  • 鍏充簬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鎴戞彁璧疯瘔璁,琚憡鍊熸垜鐨勯挶,鎴戣兘浠庢垜灞呬綇鍖烘硶闄㈣捣璇夊悧...
    绛旓細绗 涓銆佹垜鍥藉悎鍚娉绗206鏉¤瀹氾細鈥滆嚜鐒朵汉涔嬮棿鐨鍊熸鍚堝悓瀵规敮浠樺埄鎭病鏈夌害瀹氭垨鑰呯害瀹氫笉鏄庣‘鐨勶紝瑙嗕负涓嶆敮浠樺埄鎭濓紝鍙屾柟娌℃湁绾﹀畾鍒╂伅锛屽簲瑙嗕负涓嶆敮浠樺埄鎭紝鍥犳锛屽彧闇杩旇繕鏈噾锛屾棤闇杩旇繕鍒╂伅銆備絾鏄紝杩欏苟涓嶄唬琛ㄤ换浣曟椂鍊欓兘涓嶉渶瑕佽繑杩樺埄鎭紝鏍规嵁銆婂悎鍚屾硶銆嬬211鏉¤瀹氾細鈥滆嚜鍊熸鍚堝悓鍒版湡鍚庯紝鍘熷憡涓诲紶鏉冨埄涔嬫棩...
  • 姘戞硶鍏姘戦棿鍊熻捶鍙告硶瑙i噴
    绛旓細鏈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彂甯冪殑锛屻婂叧浜庡鐞嗘皯闂村熻捶妗堜欢閫傜敤娉曞緥鑻ュ共闂鐨勮瀹氥嬶紝鍏蜂綋瑙勫畾浜嗘皯娉曞吀姘戦棿鍊熻捶鍙告硶瑙i噴锛岃瑙i噴鏄负姝g‘瀹$悊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妗堜欢锛屾牴鎹婃皯娉曞吀銆嬨併婃皯浜嬭瘔璁兼硶銆嬨婂垜浜嬭瘔璁兼硶銆嬬瓑鐩稿叧娉曞緥鐨勮瀹氾紝缁撳悎瀹″垽瀹炶返鑰屽埗瀹氱殑銆傛牴鎹瑙i噴瑙勫畾锛屾皯闂村熻捶锛屾槸鎸囪嚜鐒朵汉銆佹硶浜哄拰闈炴硶浜虹粍缁囦箣闂达紝杩涜...
  • 浠涔鏄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
    绛旓細娉曞緥鍒嗘瀽锛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鏄寚鍊熸浜轰笌璐锋浜鸿揪鎴愪簡鍊熸鍗忚鍚庯紝鍥犲苟娌℃湁鎸夋湡褰掕繕娆犳鑰屼骇鐢熺殑绾犵悍銆傝繖灞炰簬姘戜簨娉曞緥鍏崇郴锛屽彈鍒版皯浜嬫硶寰嬬殑瑙勮寖涓庤皟鑺傦紝鍏朵腑姘戦棿鍊熻捶鍙互鍒嗕负姘戦棿涓汉鍊熻捶娲诲姩鍜屽叕姘戜笌浼佷笟涔嬮棿鐨勫熻捶锛屾皯闂村熻捶搴斿綋閬靛惊娉曞緥瑙勫畾銆傛硶寰嬩緷鎹細銆婃渶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庡鐞嗘皯闂村熻捶妗堜欢閫傜敤娉曞緥鑻ュ共闂鐨勮瀹...
  • 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
    绛旓細娉曞緥鍒嗘瀽锛姘戦棿鍊熻捶寮曡捣鐨勭粡娴庣籂绾峰弻鏂瑰彲浠ュ崗鍟嗗鐞嗭紝鍗忓晢涓嶆垚鐨勮繕鍙互閫氳繃浜烘皯璋冭В濮斿憳浼氳皟瑙e鐞嗐傝皟瑙d笉鎴愮殑鍙互鍒板綋鍦颁汉姘戞硶闄㈡彁璧疯瘔璁硷紝鍐嶇敱浜烘皯娉曢櫌杩涜鍒ゅ喅銆傛硶寰嬩緷鎹細銆婁汉姘戣皟瑙e鍛樹細缁勭粐鏉′緥銆嬬浜旀潯 浜烘皯璋冭В濮斿憳浼氱殑浠诲姟涓鸿皟瑙姘戦棿绾犵悍锛屽苟閫氳繃璋冭В宸ヤ綔瀹d紶娉曞緥銆佹硶瑙勩 瑙勭珷鍜屾斂绛栵紝鏁欒偛鍏皯閬电邯...
  • 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鐨勬硶寰嬭В閲
    绛旓細鍙告硶瑙i噴鍏ㄦ枃 鏈楂樹汉姘戞硶闄㈠叧浜庡鐞嗘皯闂村熻捶妗堜欢閫傜敤娉曞緥鑻ュ共闂鐨勮瀹 涓烘纭鐞姘戦棿鍊熻捶绾犵悍妗堜欢,鏍规嵁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姘戞硶閫氬垯銆嬨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鐗╂潈娉曘嬨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鎷呬繚娉曘嬨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鍚堝悓娉曘嬨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姘戜簨璇夎娉曘嬨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鍒戜簨璇夎娉曘嬬瓑鐩稿叧娉曞緥涔嬭瀹,缁撳悎瀹″垽瀹炶返,鍒跺畾鏈瀹氥 绗竴...
  • 扩展阅读:欠钱法律援助24小时免费咨询 ... 民间借贷一般多少会坐牢 ... 网贷无力偿还最新规定 ... 民间借贷败诉无力偿还 ... 欠钱报警立案标准 ... 民事借贷纠纷最新规定 ... 三种严重逾期会坐牢 ... 被网贷起诉最坏的结果 ... 民间借贷3年不还还能起诉吗 ...

    本站交流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欢迎反馈与建议,请联系电邮
    2024© 车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