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抢劫犯”王汉玉越狱记:还没逃出监狱便丢了性命,为何?

王汉玉,抢劫犯,曾在安徽阜阳界首市看守所服刑。2009年5月23日凌晨1时50分,他与3名在押人员在越狱时,被门刺扎伤股动脉,血流不止,送往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汉玉出生于贫穷家庭,母亲去世早,他年幼便跟着父亲和继母在一起生活,他没念过什么书,但拜师学了6年功夫,后来出门打工,以开摩的为生,并开始了抢夺,之后演变为抢劫,犯罪金额不断加大,走上了不归路。

2008年初,王汉玉搞来枪,在广东抢劫一家金店得手,抢走黄金首饰2000余克。当年6月1日,他又瞄上了界首的金店。据警方介绍,从王汉玉抢劫后选择的逃跑路线看,他应该在事前有过较为精细的策划。

这次,他遇上了一名玩命的协警员,开着车猛追并将其中一名劫匪撞倒。协警员被其他劫匪开枪射中,王汉玉等人弃车逃跑。但是没过几天,他就被抓回界首。

2008年春节期间,王汉玉开始策划越狱计划,随后鼓动了同监的3名在押人员,伺机越狱。2009年5月22日晚,王汉玉用手纸传了纸条,通知其他3人具体的出逃时间和方法。23日凌晨1时50分,他与3名在押人员佯装打架,当监管人员打开监室门时,4人突然脱逃。

然而,这次策划眼看就要成功时,王汉玉被门刺意外刺穿了腿,血流不止,送往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3人在警方的层层包围中脱逃。

2009年5月28日下午5时50分,界首警方在河南鹿邑县一建材市场附近的小饭店里,将越狱的郭兵韦、郭文武和刘家军抓获。2009年5月29日,界首警方公布了案件破获的部分细节。

彩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正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所以说最终被击毙,大家一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因为他在逃出监狱的过程中身体受到了损伤,所以在逃亡过程中死亡。

因为监狱的防范措施是非常严格的,在越狱的过程中被警方发现,于是就丢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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